买到“过期”饼干 打假人索赔为啥败诉 一日之争成为界定是否过期关键点买到“过期”饼干 打假人索赔为啥败诉 一日之争成为界定是否过期关键点;保质期的两个依据“掐架”有待明确 近半年来,世界500强企业在大连的超市门店与瓦房店市某村的尹女士打了一场官司,起因是今年3月6日,尹女士在超市买了359.2元的饼干,认为是过期食品,遂将超市告上法庭。一审,尹女士赢了,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吴卫国认为,尹女士是职业打假者,其维权动机不应提倡,此外律师认为尹女士所买食品“还差1天过期”,一日之争成为胜败的关键,二审时,被告胜诉。 买到“过期产品”将超市告上法庭 此案的原告尹女士今年34岁,户口所在地是瓦房店市所辖的一个村屯,从3月份开始,她与一家大型超市在大连位于西岗区的一家门店打了一场官司。昨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到了尹女士,她说事情的起因是今年3月6日,在该门店买了359.2元的饼干,她认为是过期食品,将超市告上法庭。 尹女士所购买的巧克力饼干(216克装)18盒,单价为16.2元,另一款巧克力饼干(72克装)13盒,单价为5.2元,总价为359.2元。购完物之后,尹女士发现这些商品已经过期,产品上显示,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她据此认为这些商品过期了,于是来到服务台投诉,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她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购买的食品属于过期食品,其诉讼请求是超市返还359.2元的货款,同时给予10倍的赔偿,即3592元。被告委托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吴卫国、张晓英律师应诉。 一审,原告尹女士赢了,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吴卫国认为,尹女士是职业打假者,其维权动机不应提倡,此外,被告方认为尹女士所买食品“还差1天过期”,二审,被告胜诉,胜诉的原因是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尹女士所买食品尚未过期。 对临界过期食品有明确处理办法 超市一方也通过这一事件进行了工作上的反思与自查,超市表示,欢迎消费者对超市各项工作的监督,只要是确实存在问题,超市方面会认真对待。针对有保质时间段的食品,一般情况下,会在过期的半个月前下架处理,超市工作人员会定期清查,同时厂家代表也会定期安排人进行巡店,针对此次事件,超市一方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同时,要求店面各岗位以及生产企业举一反三,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绝不忽视。 通过此案引以为戒欢迎消费者监督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厂家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公司有针对临界过期食品的具体处理办法,今后的工作中会按照公司规定和超市的规定执行,同时也非常感谢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心,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创造食品安全的大好环境。 一日之争,成界定是否过期关键点 被告律师:原告购买的食品并未过期,离过期还差1天 依据:保质期的起始时间应是生产日期的第二天 在庭审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吴卫国、张晓英提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了3点原因,其中一条认为“不存在超过保质期”,因为,按照时间推算,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6日,保质期为9个月,原告的购买时间是2015年3月6日,律师认为,保质期的起始时间是生产日期的第二天,因此,该商品还差1天过期。 一审法院:保质期截止时间是3月5日,因此属于“过期食品” 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商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处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应从该日起计算保质期,故原告购买的饼干属于超过保质期。 西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之后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判决,首先原告购物的事实和证据充足,其次,法院认为该产品的保质期的截止时间是3月5日,因此属于“过期食品”,鉴于此,判原告胜诉。 二审法院:涉案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未过保质期 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审宣判后,被告一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2日,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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