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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
(对世权)
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和
担保物权
。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
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
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
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
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
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
洗衣机等。
而精神产品虽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
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来调整,
但在有些情况下,
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物权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
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宪法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
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
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
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
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因此,物权法
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
[参见]
《宪法》
第
6
—
8
、
11
、
15
条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
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
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