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与A公司于2015年6月签订照付不议销售合同,向A公司销售煤层气,因A公司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市场价格下降时不提或少提气,市场价格上升时,多提气,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购货量;之前我司向对方收取了25 万元保证金,现签订合同解除协议,自保证金中扣除10万元违约金。 请问我司扣回的10万元违约金是否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是,开票内容又如何填写? 专家回复: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填写收取违约金即可。 专家分析: 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操作中注意,如果货物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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