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张建伟:“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的职业烙印

 蜀地渔人 2015-12-03

来源:《公诉人》杂志


  在美国,有这样一种说法: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


  这意思当然不是说,一旦选择了检察官职业,就一辈子担任检察官,直到年老退休,从来无措意于其他职业。恰恰是美国的检察官通常无意一辈子待在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职业往往是一个人走向政界的基础或跳板。“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的真正意思是说,当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有一段检察官经历,他会受到检察职业的影响,这种烙印会一直伴随其终身,影响其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


  这样的例子并不难找。美国世纪审判——O·J·辛普森案件审理之后,舆论鼎沸,各方说法不尽一致,法律界人士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刻剖析。除了辛普森的首席辩护人写了一本书之外,检察官克拉克也写了一本书探讨这一案件。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德肖维茨也写了一本名为《合理的怀疑——从辛普森案件探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书,从多个角度探讨辛普森案件折射出来的美国刑事司法的各种问题,对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进行深入探讨。令我颇感兴趣的是美国一位前检察官文森特·布廖西所著的《暴行》(《无法无天》)一书,这本书中对整个案件的看法与德肖维茨在《合理的怀疑》一书中的看法大相径庭,二者形成鲜明的对比。例如文森特·布廖西对辛普森被无罪释放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其中对法官伊托允许进行电视直播的做法提出了批评,他认为电视转播与法庭的严肃性是矛盾的:“电视转播审判,就等于在上演一出全国性的肥皂剧。” 电视转播中容易掺入表演成分,使法庭审理活动变成了表演“秀”。德肖维茨却认为电视直播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他赞赏对辛普森案件进行电视直播的做法,同时对于拳王迈克·泰森案件未能同样做到这一点表示遗憾,他认为在泰森案件中,只有对电视媒体侃侃而谈的检察官的观点为外界所知,被告一方却没有机会将自己的辩护观点传达给外界知道。


  这种对同一案件的认识存在的差异,与其说是每个人的个体差异造成的,不如说是诉讼角色或这种角色对一个人的沦肌浃髓的影响造成的。不同诉讼角色有着不同的诉讼经历和经验积累,对于案件也有着不同的注意力,即使现在已经不再扮演检察官角色,这种角色的影响也会存在。


  德肖维茨在《最好的辩护》中曾经提到“穿着被告辩护律师外衣的检察官”,“他们的委托人中也可能有刑事被告,可他们从内心深处来说是检察官。”他们之中有不少人过去就是检察官,现在暂时从事辩护工作,一边挣钱吃饭,一边等待时机重新返回检察官职业。“他们打心底里既不想为有罪的被告辩护,也没有一辈子待在这个‘法律战线错误一方’之意,他们总希望有一天能在政府检察官办公室谋得一官半职,最好是联邦检察官职务,或检察官办公室的部门主任高位。”政府检察官愿意找这样的辩护律师作为自己的“对手”,因为后者通常能够建议委托人与政府合作。人们相信,这些前检察官一般都能给委托人捞取不少实惠,委托人也愿意找这样的律师,接受他们的建议而与政府合作。


  反过来也是一样,美国学者汉斯·托齐在《法律与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这样说:“在律师之间流传着这样的话,‘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另一方面,人们广泛认为一个主要从事辩护业务的律师要变成检察官也是极为困难的。”


  为何会有“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的心理现象?我想原因之一是检察官有着不同于辩护人的角色优势。检察官常常以保护公众抵御来自被告人某种形式威胁的角色出现,因此被认为站在人民一边(在有的国家,检察官代表的诉讼一方就是人民),也更容易被看作是“正义的化身”。德肖维茨曾言:在一般民众的眼中,检察官代表的是好人,“他们代表的是法律与秩序、他们代表受害者与人民或者州政府、他们抗诉罪人——至少在大部分情况下是这样的。他们是公仆,他们站在真理与天使的那一边。”这种身份优势与辩护人恰成对比,辩护律师有时被看作是“魔鬼的代言人”,这是民众有时候对辩护律师存有敌意和偏见的原因,当被某些关注的案件激怒时尤其如此。这无足为怪,“一般民众不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复杂性,多数人知道法律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刑罚。对于民众来说,唯一合理的期望就是犯了罪的人应该得到应有的处罚。确实,有充足的证据表明民众对犯罪是不宽容的。”不仅如此,“不幸的是,多数公民不能认识到在事实上有罪和法律上有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检察官指控犯罪,承担证明之责,这使他注重证据,养成思维缜密的习惯;他代表公共利益,对犯罪行为在心理上不容易妥协,但又持有一定的客观立场,不同于狭隘的被害人,能够站在一定高度审视一起案件。当然,控诉角色也使他更偏重于秩序价值,看重对犯罪的揭露和惩罚,对罪犯逍遥法外往往更加敏感和抵触。


  在我国,似乎还没有展开对诉讼角色心理的细致研究,遑论推出什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了。我国的检察官,尤其是公诉人有着特定角色,与他们接触,能够感受到他们有着与其角色相应的特定心理,究竟这些心理是如何形成的,检察官的特定心理对司法工作有着怎样的影响,显然都有研究的价值。我感兴趣的是,从检察官岗位上退下来,或者转行从事其他工作(包括律师工作)的,其检察官经历是否仍然对其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保持着影响?我想这是值得研究的有趣的问题,在我国是否也存在“一日为检察官,终身为检察官”的心理现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