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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律师,请不要做成“法师”

 袁志律师 2021-09-06

前     言

       我个人认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只能够影响到案件的走向,无法左右案件的最终结局。律师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的作用,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如果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不存在问题,律师不可能实现所谓的惊天大逆转,空有一身本领只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全文共2047字,阅读时间7分钟

正     文

       近日,在朋友圈内看到某年轻律师在听完某律师课后所发的微信。大意是该律师是某案件受害人的代理律师,经过努力,成功地将案件性质从医疗事故案转为故意杀人案。微信中还透露该律师最初是想做该案被告人的律师,并预设过为该案被告人提供辩护,遗憾的是被告人没有选择该律师,结果让本该可以为自己辩护的优秀律师成为了受害人的代理人,并让案件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转变。并因此得出结论律师专业能力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的重要性。  

       因不在现场,不清楚该律师实际是怎么讲的。但该年轻律师的所发微信让我有一种严重的违和感。该律师若为受害人代理,为受害人说话,争取对受害人最有利的结果,可以理解;若为被告人辩护,为被告人说话,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发生在同一人身上,并认为可以凭专业能力影响或左右案件的结局,不仅是过度高估了律师的作用,贬低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认知能力和水平,并且有“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嫌疑。如果真是这样,就不是把自己当律师,而是成为无所不能的法师。

       本来我也是律师,从本位主义出发,不应该这样说。但深刻感受到这样的说法不是个别,在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中或多或少都有体现。中心观点不碍乎是律师无所不能,可以凭自己的专业和技术逆转乾坤,影响和左右案件的结局。给人造成只要有了律师,请了律师(当然主要是请了他)就可以让当事人化险为夷,无往而不利。

       个人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社会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认知程度还远远不够,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还相对羸弱。面对这种现实,不少人认为矫枉需过正,只有高调宣传,才能彰显律师的作用和价值,迅速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让社会公众认识到律师的重要性。二是律师是个需要名气、需要把自己推销出去的职业。不高调执业,不高调宣传,不时刻表现自己如何如何厉害,怎么能够快速积累名气和让当事人相信自己,为了赢得市场、赢得商机,需要自我包装和推销。

       但我认为,这样表面上是凸显律师的作用和价值,但实质并不有利于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反而会损害到律师职业的形象,影响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 、对案件结局起核心和决定因素的是案件事实和证据

       我个人认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只能够影响到案件的走向,无法左右案件的最终结局。律师专业能力和技术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的作用,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如果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不存在问题,律师不可能实现所谓的惊天大逆转,空有一身本领只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只有权力才能够做到不管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能够让案件如同一块胶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那种认为只要是自己做律师,就能够实现乾坤大挪移,惊天逆转违背了最基本的诉讼规律。现实中,不存在包治百病的医生,也不会有包赢不输的律师。

       二、会导致技术异化为技巧,损害到律师职业的形象

       律师专业能力和技术的作用和价值在于能够更好地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和理由;能够更好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说服法官、检察官并做出对所代理方更有利的裁决。

       但如果认为可以凭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左右案件结局的认识,会导致律师在具体辩护过程中,过度迷信和崇拜所谓的“专业能力和技术”,负面结果就是罔顾案件事实和证据,把本是为了更好发现事实、更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技术异化为混淆视听、延误诉讼的奇技淫巧,左也行,右也可,让公众认为律师不过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之辈,损害到律师的职业形象。

       三、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无益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不少律师认为只应为当事人负责,并常以英美法对抗制下律师作用作为理由。

       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即便在强调对抗的英美法中,律师热忱辩护和公共利益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全身心投入以及为维护和保障委托人的权利而热忱辩护并非毫无限制。律师在全力维护和保障委托人权利而热忱辩护的同时,还对司法体系和法治肩负着责任,并要和对委托人责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律师不能向“雇佣的枪手”一样去提供法律服务。

       一方面,律师要坚定的捍卫当事人的利益,运用一切合法、正当的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在诉讼过程中,并不允许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去妨碍案件真实的发现、无端地拖延诉讼,有“坦于法庭”的义务,要遵循法律的要求,应当追求对法律、对法律制度的适用、司法和法律职业服务质量的完善。如果仅因为所代理方的不同,颠覆性的反转并以当事人利益为理由,是违背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伦理,把“法律沦为一门生意”,丧失“良好的尊严感”并为“商业气息”所玷污,这样并不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知道,提出这样的批评和质疑会让一些人不舒服,也会遭到不少律师同行的反击,认为我不是互相支持而是互相贬低。但我亦认为,一个行业要健康发展,必要自省和反省还是相当的重要。不论是为了律师行业的发展,提升律师社会地位也好,还是为了扬名立万也罢,但既然把法律作为手段,那还是需要遵守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并尽量避免落人口实,不要让本口碑不佳、地位不高、形象不好的律师职业进一步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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