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企业没有“吃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政策,致使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好税收政策。对此,本期栏目将分析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问题。 相关政策请参见下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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