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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业务招待费汇算扣除限额问题集锦

 郑兴故里 2016-02-04

  1、问: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2、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的口径是什么?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的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所以一般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所使用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的收入,即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也可以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3、问:我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2】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所以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在生产经营开始年度按开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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