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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青木昌彦的比较制度分析:一个文献综述(节选)

 zzyc 2015-12-04

青木昌彦的比较制度分析:一个文献综述(节选)

 

新古典经济学向我们展示了一种市场经济模式,但现实经济社会里,还存在不同市场经济模式(如日本),如何理解这种制度的多样性?转轨国家应转向哪种市场经济模式?一个国家中各种制度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制度的起源和性质是什么?制度如何改变或为何不可改变?制度如何演化?如何理解博弈论的多重均衡性?一个独特的框架和基于经验的分析方法——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最近发展起来,来解释这些问题。从字面上看,比较制度分析涉及到三个要素:比较、制度与分析。“比较”意味着它通过时间、空间的比较来获得观点,“制度”意味着它的研究对象区别与传统的比较经济体制(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中的体制,而是以概念更为广泛的制度为对象,“分析”意味着它利用博弈论等现代经济学工具进行分析。

 

比较制度分析作为一门新兴的领域,青木昌彦是其代表人物,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观点,比较制度分析也因他的努力而越来越受人关注,本文通过对他1980年迄今的文献的综述,分六大块进行梳理,把握他比较制度分析思想的形成过程。

 

企业理论。代表是其企业的合作博弈思想,运用了博弈论的方法,他把企业看成股东作为一方,雇员作为一方的联盟,企业的管理政策和组织租内部的分配看成是股东、雇员合作博弈的结果。该理论是企业的一般化理论,新古典企业理论和工人控制企业理论可以看成是两种特殊情况。(Aoki 1980 1982 1984)

 

日本经济的研究。他结合日本情况对传统市场经济微观结构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如等级制是市场的唯一替代物,厂商是股东的财产,市场导向的契约是唯一的激励手段等,指出日本企业内横向协调的信息结构,厂商行为是股东和雇员的合作博弈的结果,企业内部以级别等级制为激励手段的特征。(Aoki 1986 1988 1990)日本企业融资也区别于英美的市场导向制度,而是银行导向制度,尤其是日本的主银行制度。(Aoki 1994)日本企业的主银行的相机治理结构。(Aoki 1994)日本企业各方面特征之间,企业内横向协调,工人的背景导向技能,不完备的劳动市场,管理层受工人和股东的双向控制,企业内等级的激励手段,主银行的相机治理结构是相互联系的,构成内在一致的整体,他运用制度互补性说明了这一点。(Aoki 1994 1996)日本企业制度和西方企业制度在要素市场环境和内部结构关系不同,提出了两个问题:日本现在的企业制度如何形成的?为什么会形成与西方不同的特征?对于第一个问题,早期他强调了政府设计的作用(Aoki 1994)认为日本政府在战时引入的制度安排随着民间工作组织的演进,经过民主化改造后仍然可行,(Aoki 1996),后来认为政府政策、环境因素、自发因素和历史偶然事件均对日本企业制度发生过影响,但不存在单一因素足以促进它的产生,是制度的共时关联的动态过程导致它的产生(Aoki 2001)。对于第二个问题,早期运用进化博弈论分析了组织惯例和人力资产的共同演进,认为一旦这两种均衡在历史上形成,虽然它们不是最优均衡,但要改变非常困难(Aoki 1996 1999)。进化博弈可以解释给定发展约束(组织结构各种类型)的条件下,组织惯例多样性的现象,但不能解释这种发展约束是如何决定的( 哪些组织结构是可能的),他提出了主观博弈模型(Aoki 2001)。

 

公司治理结构。青木在指出前人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相机治理的模型,以次优的方式解决团队生产中免费搭车问题。(1994)90年代中后期,青木转向硅谷模式研究,考察了硅谷信息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特征。指出硅谷模式信息包裹的信息结构特征和VC-联赛式治理结构之间的互补性,创业投资者面临的激励是他在资本市场上的声誉和社会规范,创业投资治理和高度流动性的工程师市场是互补的,硅谷模式的推广只能限于开发项目的成功收益极高的场合,(Aoki 1999 2001)认为模块化是新产业结构的本质(Aoki 2002)。进一步地,他从信息结构和治理结构之间的互补性,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对应组织不同信息结构应有不同的治理结构。(Aoki 1999)最后用博弈论的统一框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比较制度分析,他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将公司治理结构界定为在公司组织域控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工人、经理)相机行动决策的自我实施规则(包括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公司治理结构有可能是多重的,在讨论公司治理的自我实施机制时,特别注意了组织域和金融交易域的制度关联和来自其他互补性域(劳动交易域和政治域)的制度约束(即制度互补性)

 

比较制度分析的四个应用范例。进入90年代,他组织了世界银行经济发展研究所四个国际项目的研究:日本主银行体制及其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中的相关性研究(1991-1993);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1993-1994);东亚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1993-1995);经济发展中的社区和市场(1999)。对日本主银行制度进行了介绍,认为对转轨经济有借鉴意义。(1994)针对日本银行和东南亚金融危机,提出了关系型融资的新定义,认为竞争加剧不一定损害关系型融资。(Aoki 1997)基于意会知识的关系型融资仍将保持活力。(Aoki 2001)对于转轨经济公司治理结研究,指出了“内部人控制”现象,提出了多样化的转轨道路,不仅包括股东主权和竞争性资本市场模式,也可以依企业的财务状况转移控制权的相机治理结构,特别强调了公司治理结构与其他制度安排之间的互补关系,认为转轨方向不确定,只有一系列制度的有机发展才能决定银行机构和资本市场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相对重要性。(Aoki 1995)针对“东亚奇迹”,研究了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出了一种新的观点,“市场增进论”,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补充民间部门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视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区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亲善市场论”.(Aoki 1994)运用博弈论,认为社区规范是内生的,在既定技术和地理条件下,社会经济因素在多种规范选择中起着重要作用。(Aoki 2000)这四个项目的研究是比较制度分析应用很好的范例(Aoki 2001)。

 

最后,在对现实观察的基础上,青木进行了理论抽象,构建了比较制度分析理论框架,标志是《比较制度分析》一书的问世。他提出了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和均衡的概要表征制度观,运用博弈论分析了制度的多样性和演化:从制度互补性的角度论述了整体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引入主观博弈模型从主观(认识)机制,以及制度的历时互补的客观机制,来分析制度的演化,得出了全球范围内整体性制度安排在全球一体化加深和通信信息技术大发展的情况下仍然呈现多样性的结论。(Aoki 2001)

 

通过本文的综述,我们看到比较制度分析两个基本观点是制度的多样性及制度演化。青木从研究日本企业制度出发,发现日本企业各方面特征与西方模式存在差异,而这些特征之间存在制度互补性,使他逐渐形成制度多样性的观点,这一观点对转轨经济的研究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对于制度演化分析,早期运用进化博弈论,提出了制度适应性进化的观点。后来受硅谷模式的启发,指出了进化博弈论的“静态”性质,提出了主观博弈论,更好的解释了现实生活中制度创新现象。无疑,他的比较制度分析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进程大大推进(Douglass North),做出几点小结:

 

1、从企业内部信息体系研究公司治理的独特视角。青木将公司治理和企业内部信息体系特征整合,对应不同组织信息体系有不同的治理结构,新古典的公司控制市场的治理,日本的相机治理,硅谷的创业投资者治理被统一在一个理论框架中。

 

2、博弈论的方法论。很明显,博弈论在整个比较制度分析中发挥显著的作用。分三种情况分析:

第一、青木有些经济学思想可能不一定是首创的,但他的贡献在于他运用了博弈论将其形式化。如他提出企业的合作博弈框架,一些经济学家,如Herbert Simon(1952),Harvey Leibenstein(1966,1976,1982),Albert Hirschman(1970),Oliver Williamson之前也考虑到企业的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青木与他们的基本思想相似,但在分析方法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他运用了博弈论的方法。再如,比较制度分析的一些重要思想,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各种制度的相互依赖关系(互补)性,新制度经济学已明确提出,同样他运用了博弈论的方法将其形式化。

第二、对博弈论均衡多重性创造性的解释。博弈模型中存在的多重均衡一直是理论界颇为困惑的问题,相反,青木将其视为比较制度分析的起点和基础,认为均衡的多重性正说明了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历史过程在选择特定均衡结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将理论上的多重均衡和现实中制度的多样性统一起来。

第三、对博弈论方法本身的突破。在运用博弈论的基础上,指出重复博弈论和进化博弈论的静态性质,提出了主观博弈论,更好的解释现实生活中制度创新现象,如硅谷模式。

 

3、对“制度”定义的评论。 青木将制度定义为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和均衡的概要表征。若此,把制度看成一种均衡能自我实施,意味着制度一旦形成,每个参与人都会遵守,但现实并不是这样。对此,张旭昆(2002)切中要害,做了很精彩的评论,特引用如下:“首先,制度不宜被定义为制度博弈的均衡解,因为如果制度被如此定义,那么根据纳什均衡的定义,将无人会不遵守制度,但事实并非如此;并且若严格按此定义,则不被人遵守或实行的规定便不能算作制度,于是“禁偷盗”也不再是制度了。虽然如此定义制度,可强调制度的可实施性,但是可实施性并不是制度的根本性特征,因为大多数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非帕累托性质的制度,往往是不能得到完全遵守完全实施的。必须把制度和制度的有效性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其次,他(青木)强调“共有理念”在获致博弈的均衡解(即形成制度)时的重要作用,但 “共有理念”更像是解释制度得以维持的因素,而不太像是解释制度起源的因素。因为“共有理念”本身正是要由它所维持的制度来加以解释的。因果关系为什么不能是由制度到“共有理念”呢?同时,“共有理念”也无法保证制度(尤其是非帕累托性质的制度)一定得到完全实施,谁都知道偷盗要受罚,但仍然有梁上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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