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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六名律师参加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会召开的2015年学会年会并交流发言

 蜀地渔人 2015-12-04

2015年11月11日,“沈阳市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会2015年第六届学术年会暨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论坛”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十楼中心会议室召开。市法学会应用法研究会委员、市法院副局级审判员王曦主持了本次论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淑华,省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张国全,沈阳市法学会会长王书海以及各基层法院法官代表市人大代表出席了本次年会,市律师协会会长孙长江律师带领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财务与行业发展委员会的房华等五名律师代表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主持人王曦首先宣读了以“应用法学研究与深化司法改革”为主题的第六届学术征文获奖情况,部分征文获奖作者作了主题发言。论坛围绕“应用法学研究与深化司法改革”展开讨论,突出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分论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沈阳市律协孙长江会长做了题为《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实施》的主题发言。孙会长认为,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当务之急是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法官和律师之间必须形成高度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互相尊重和理解支持各自的业务工作,互相协调和交流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互相贬损、互相拆台,破坏司法公信力。要在重塑司法公信力的举措上,一方面,可以利用网络平台为法官和律师搭建案件沟通协作平台,改善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渠道,使每个案件的办案流程透明化;另一方面,法院要将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内部意见阳光化,使律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审判思路和尺度,帮助法官疏导当事人息诉服判。


市律协会长孙长江

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房华,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屹,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继新,市律协财务与行业发展委员会秘书长王守贵等律师代表也做了相关发言。律师代表们的发言精彩务实,主题鲜明,言简意赅,从司法实践和推进司法统一体建设的高度,提出了诸如良性互动、互信共建等实用性很强的建议,受到了与会代表们的高度赞赏,充分展示了沈阳市律师的形象。


以审判为中心 积极发挥律师的辩护地位与作用

房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处理中的控、辩、审三种职能都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开展。下面我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

从广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官、审判权、法院为中心,而是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庭审前的程序和庭审后的程序都要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审判程序对庭审前的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起到审查和引导的作用,从而“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将刑事诉讼的中心由侦查转为审判,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只有切实发挥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的审查功能,才能引导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自觉向审判程序的标准和要求看齐,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补强证据,对于非法证据依法排除;严格执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处理。

从狭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即以庭审为中心。控、辩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进行公平对抗,通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让事情真相大白,法官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对律师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是以庭审为中心,但是对于律师的工作范围也自然的延伸到审判前阶段和审判后阶段。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应更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兼听则明、旁听则暗。同时,辩护律师应结合证据规则和案件事实情况,对公诉方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审判机关应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不予采信或排除相关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避免庭审形式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真正发挥庭审的功效,切实提高刑事诉讼的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公正司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李屹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多元化解决纠纷就是以诉讼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调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解决机制之一,被誉为司法工作的东方经验。

今天,借法律共同体论坛,以律师的身份和视角,谈谈如何在刑附民诉讼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急需建立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

二、公检法律法律共同体形成联动,前置调解工作。

三、借助律师、社会力量和双方当事人亲属多元参与进行调解。

四、发挥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1、被告人的律师往往贯穿诉讼始终既是辩护人又是诉讼代理人,

2、了解案情、具备专业经验

3、懂法律、有标准、不盲目

4、身份值得信任

因此,希望通过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加快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和谐作出贡献。


以审判为中心:律师与法官共同提升审判质量的基础


王守贵

以审判为中心本是司法体制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是既相互连接又相互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依然发挥重要作用,成为诉讼结构“葫芦形”最膨胀的底端。

审判中心主义内涵丰富,是贯穿所有诉讼程序的根本理念。从司法体制层面,应推行“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改革,法院坚持居中裁判原则,真正树立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地位。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落实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坚持司法亲历性原则,裁判者应当亲身经历审判全过程,直接接触证据材料,直观感受证据,真正形成内心“心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发挥律师维护司法公正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为律师执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律师应当树立正确的诉讼价值观,摒弃追求无罪辩护、法庭辩论低效以及违反职业底线和操守的行为,切实提升专业能力,坚持有效辩护。只有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才能充分发挥控辩审三方的正确作用,提升审判质量。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庭前会议中的作用


杨继新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重大改革方向,符合审判权作为国家裁判权的性质,体现诉讼言词原则和辩论主义,更是施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逻辑起点。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庭前会议也从一个学理上的概念正式成为了一项实在的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次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因管辖、回避、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等程序性问题影响开庭审理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没有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为程序问题导致多次开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体系下,由法官主持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庭前会议制度,解决了上述难题,对于律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律师应通过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方式,借力互联网+等新兴概念,通过使用诉讼可视化等技术手段,化繁为简,帮助法官对案件争点进行整理,为法庭审理厘清思路、突出重点,提高审判效率。

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在国家推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背景下,律师作用能否真正发挥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应肩负起更多责任,甚至应以做好法官助手的心态全面参与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当中,充分发挥在庭前会议制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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