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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稽查处理决定书及处罚决定书看开发商涉税风险

 刘刘4615 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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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市地税第一稽查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了处理决定,时隔一个半月后,第一稽查局再次对该企业做出了处罚决定。本案例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涉税金额巨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本案例吸取经验教训并完善自身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涉税风险,切勿以身试法。

关 键 词

稽查、偷税、伪造发票、隐匿收入、滞纳金、行政处罚

一、稽查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在2013年3月28日至2014年7月29日对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至2011年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多项违法事实。

其中包括2010年、2011年两年内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计2.65亿元;同期间收取代办费用金额254万元;2009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亿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美晟房地产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亿元,美晟房地产在账簿上不列收入1.6亿元;2009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万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美晟房地产支付的工程款2641万元,美晟房地产在账簿上不列收入2641万元,以上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另外,公司2009年将开发的“美晟国际广场”项目转让给了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此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还发现总金额3.17亿元的不符合规定发票,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其中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亿元。

因偷税被罚1.33亿元

根据税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补缴营业税955万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47万元,补缴教育费附加计28万元,补缴土地增值税计2.2亿元,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计1.33亿元的决定。同时按照滞纳金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2704万元。另外税务机关对于该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以及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偷税税额处以一倍罚款计1.33亿元。

二、涉税风险分析

根据以上稽查事实可以看出,美晟房地产存在极为严重的偷税情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伪造发票问题;

2、不计收入或少计收入;

3、不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进行项目清算,拖延纳税。

自2009年全国开展税收自查及重点行业稽查以来,房地产企业一直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可以说每年都有因为各种原因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案例出现,其根本原因和手段不外乎以下几点:

1、税法意识淡漠,法律遵从度差;

2、地产开发利润丰厚,为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偷逃避税;

3、存在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4、利用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复杂的特点,人为拖延纳税;

5、虚构经济业务,虚增成本费用;

6、不计、少计收入,收入与往来互抵等。

我们认为,就企业经营本身而言,进行切实有效的税收筹划或事先的税务安排并无不可,而且是应该提倡的合理行为,但其出发点和准绳一定是事前的、合法的,而非恶意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就本案例可以看出,企业所采取的手段均为主观故意的行为,其偷税目的明确,事实清楚,特别是涉及伪造发票一条,可以说是很低劣的手段,税务机关早在多年前就以完善了发票查询和管理系统,基本杜绝了假发票、大头小尾、套票、借用他人发票的问题,而且在目前的税务稽查实物中基本贯彻了稽查必查发票的原则,企业再采取这种手段无异于自投罗网的行为,同时,就本案涉税金额来看,除了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外,不排除根据征管法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尤尼泰作为专业税务服务机构,我们再次提醒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积极有效的筹划是必要且合理的,但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和法制观念,采取正确的手段在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与安排,切莫以身试法,企图侥幸蒙混过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采取不正当手段只能达到逃脱一时的目的,最终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赵飞

相应条款

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发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一稽税稽处〔2015〕112号

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我局于2013年03月28日至2014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收取售房款收入共计265445515.60 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经查你单位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收取代办费用金额为2541859.51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费用”科目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三)经查你单位2009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160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四)经查你单位2009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26413855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五)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2月23日将开发的“美晟国际广场”项目转让给了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已经按转让协议办理全部手续,已于2011年12月31日将总转让价款1599980000元全部结清,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经查你单位2010年在管理费中支付股东个人车辆保险费用等共计67414.14元;2010年收取代办费用2407542.29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费用”科目中,均未调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七)经查你单位2011年1月至12月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将股东个人名下的汽车三辆计提了折旧费,合计734331.72元;2011年收取代办费用共计134317.22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代收费用”科目中;


你单位检查纳税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共计183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金额合计317173200元,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0000000元,无开具数据发票8张,金额56000000元;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伪造发票及领购单位与发票上加盖印章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共140张,金额131173200元。经检查组外调核实,上述发票票面印章单位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发生和相关经济往来,没有为你单位开具过发票,业务不真实


你单位于2009年2月23日将开发的“美晟国际广场”项目转让给了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已经按转让协议办理全部手续,已于2011年12月31日将总转让价款1599980000元全部结清,未进行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


以上均未调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计9551033.4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计477551.67元。


(三)根据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从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计286530.99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第二项“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土地增值税计222616290.1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计133283286.83元

(六)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27043670.70元(其中:营业税滞纳金6716313.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334863.91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19992493.0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5年08月2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稽税稽罚[2015] 111号

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

经我局于2013年03月28日至2014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单位2009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09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共计186413855元,造成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规定。

(二)经查你单位检查纳税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共计183张在开发成本中列支,金额合计317173200元,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中心鉴定,伪造发票35张,金额130000000元,无开具数据发票8张,金额56000000元;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伪造发票及领购单位与发票上加盖印章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共140张,金额131173200元。经检查组外调核实,上述发票票面印章单位与你单位没有业务发生和相关经济往来,没有为你单位开具过发票,业务不真实,造成少缴纳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帐簿上不列收入及多列支出,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偷税税额133166904.1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133166904.10元(其中:营业税偷税额罚款9320692.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额罚款466034.64元、企业所得税偷税额罚款123380176.71元)。【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3166904.1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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