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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打孩子,下场有多惨

 hercules028 2015-12-08

2015年4月,美国肯塔基州的 儿童保护服务中心(CPS)接到了六次匿名电话,他要举报他的邻居虐待儿童。“他们把孩子扔到墙上。”他在电话那头这样说道。当地的CPS工作人员立刻进行介入活动,该父母涉嫌对儿童造成人身伤害,CPS工作人员带走了该家庭的孩子。警方随后拘捕了该父母,他们将被起诉蓄意虐待儿童罪。

美国人之所以如此重视儿童保护,还要追溯到100多年前。1874年,10岁的小玛丽遭受了养父母的严重虐待和忽视:经常性地被野蛮殴打和鞭责,不许外出与其他儿童玩耍,只有一件旧衣服。一位传教士在走访时了解到小玛丽的境遇,决定出手解救。但是警察局和儿童慈善机构都以无权干涉家庭事务为由拒绝了传教士的请求,最终在动物协会工作的律师帮助下,小玛丽才得到了妥善的安置。

“玛丽案”成为美国儿童保护制度的肇因,随后美国迅速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

当年的“玛丽案”给美国社会造成了剧烈震撼,1875年, 纽约儿童虐待预防协会作为专业保护儿童的民间组织正式成立,该协会促使美国数百家致力于保护儿童的非政府组织陆续成立,并逐步开启了美国立法遏制“虐童”行为的制度大门,1899年,伊利诺伊州建立了第一个保护受虐儿童的少年法庭。

在1912年4 月9日,威廉·塔夫脱总统签署了由国会通过的法案,美国儿童福利局正式成立,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处理儿童问题的政府机构。设立之初,儿童福利局的工作重点在于调查与报告各种儿童福利与生活问题,特别是调查婴儿死亡率、婴儿出生率、孤儿问题、青少年犯罪和少年法庭、遭遗弃的儿童和私生子、危险的职业、童工的事故和疾病、就业、事故对儿童的影响等问题。在儿童福利局的调查下,美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如1917年的《联邦童工法》、1921年的《联邦婴儿法》以及1935年的《联邦社会孕妇与婴儿福利法》等等。

1908年,美国童工倒24小时夜班。/Flick

随着童工、婴儿死亡率等问题的不断解决,儿童福利局的职责亦随之变化。现如今,儿童福利局承载了更多的管理职能,其关注的重点也逐渐转移到了防止父母虐待孩子上来。而对于什么才是虐待,美国于1974年通过的《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中有着明确的定义:父母或看护人近期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儿童死亡、受到严重的身体或情感伤害、遭到性虐待或性剥削,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作为或不作为。

美国邻居爱举报,“虐待儿童“人人管基本上已成全民共识。如若不举报,很可能会被诉诸法律。

鉴于虐待儿童的案件常常发生在家中,隐蔽性较高,一般人很难界定父母是否对孩子造成伤害。而在1962年,两位美国的儿科医生Henry Kempe和Brandt Steele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上发表了里程碑性质文章《受虐儿童综合征》,阐述了虐童以致死亡案例,建立了辨识受虐儿童综合征的医学和心理模型 。1963年到1967年,根据这两位医生描述的辨识准则,美国各州先后制定受虐儿童责任举报法。

早期,各州法律仅规定了医务人员具有报告的责任,之后的修订法案《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中一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例如教育者、虐待咨询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警察、商业摄影、制片等行业从业人员等,也被列入了责任举报法中。这些人如果在工作过程中,怀疑某个孩子受到了肉体或者精神上的虐待,必须在一定时间之内(通常是24小时之内)电话报警或者联系儿童保护组织,然后在36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递交于儿童保护局。正是这些条例带来的“全社会随时监督、举报可疑儿童虐待”的社会氛围,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规定,才使得美国的邻居在中国人看来特别爱“管闲事”。

2001年中国电影《刮痧》中对此也有描写。中国爷爷到美国探亲,为孙子刮痧止痛,医生与护士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后立即通知当地儿童福利局,随后儿童福利局官员、警察等纷纷赶到,这即是强制报告制度的真实写照。且在强制报告外,《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中还规定,任何人“有理由相信”或者“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时,均有义务向有关机关举报。美国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首席副主任麦乐迪·汉斯在2014年在北京出席会议时表示,从2008年到2012年,美国儿童虐待受害率下降3.3%,在340万起儿童虐待报告案中,30%经调查是真实的,59%为专业人士汇报的。

尽管联邦层面立法对未能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行为没有规定罚则,但为使强制报告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目前美国有 47 个州立法规定如果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明知儿童虐待和忽视案件发生而不作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处罚。如明尼苏达州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未能报告者会被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不超过 4000 美元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不是胡乱抢孩子,儿童福利局有一整套完善的调查、评估、提起诉讼机制,最大程度地给予儿童最优保护。

在儿童局接到举报后,并非是许多人想象中的“不分青红皂白就到家里抢孩子”,儿童福利局出于慎重起见,往往会针对此类虐童事件有严格而详细的调查流程。

在接到电话举报后,儿童福利局首先会按照案件紧急程度进行调查取证。此类案件按照紧急程度分为四个等级,P1是最为紧急的一个等级,这一等级的案件调查人员需要在接到报告后两个小时内上门调查。在上门调查时,调查人员会在保证隐私与安全的情况下与案件相关人员单独交流,还会对涉案人员进行背景调查,查看其有没有犯罪记录。调查结果均会被记录在电脑中,每个个案与每个涉案人员都会有唯一的编码,确保不会混淆。

在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儿童福利局需要结合各种资料,对儿童的生存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判断孩子在家中居住是否安全。评估结果大致分为三种:一,家中某人对儿童的安全造成了威胁,此人必须立即搬走,儿童才能在家中继续居住;二,家长的基本育儿能力不足,必须有另外一人(safe monitor,通常是其他亲属)搬到家中与家长和儿童一起居住,并且需要及时向儿童福利局报告动态;只有在最糟糕的情况下,才需要将孩子移出原家庭。

比如当儿童正在面临生命危险、严重的身体伤害和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儿童福利局可以不经父母同意直接将儿童带离家庭,由国家行使临时监护权。儿童一般会被安置在亲属家(Kinship Family)、寄养家庭(Foster Family)或者小组家庭(Group Home)中。但是因为这样的带离决定没有经过司法程序,也只是暂时的,更像是让孩子与家庭暂时隔离。在带离期间,儿童福利局会对该家庭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参加风险评估的除了儿童福利局的调查人员,还包括被举报人(很有可能是孩子的父母),以及被举报人任何想要带来的支持者。双方会讨论哪些家庭因素构成了对孩子的虐待,家庭优势是什么,以及有可能接受孩子的亲戚或朋友的名单。如果经过讨论,儿童福利局认为风险已经消除,其会将受虐儿童重新送回家庭,而如果风险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还将长期存在,儿童福利局会向法院提起受虐待与忽视的诉讼。

2009年5月,伊利诺伊州,由于其母不具备抚养能力,刚出生两小时的Hazels就被送到寄养家庭。/AP

如果这个孩子再也不可能回到父母的监护,那么终止父母监护权利(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的程序就会启动。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来决定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的监护中还是允许儿童离开父母独立生活 。一旦决定终止父母监护资格并将儿童送养,各州必须事先确定愿意并合适收养该儿童的家庭。为了减少对儿童的伤害,在终止父母监护资格之前,一般会让儿童在潜在收养家庭那里住上一段时间。同时政府也会向这些家庭提供安置资金, 对寄养机构和父母提供培训, 对年满 16 岁以上的青少年提供职业培训等。

参考资料

Child Wefare Information Getway ,"Grounds for Involuntary 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Kelly Dedel(2015),"The Problem of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 the Home",

John Myers(2006),"Child Protection in American:Past,Present,and Futu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Margaret H. Meriwether(1986),"Child Abuse Reporting Laws,Time for a change",Family Law.

Elizabeth Glove(1964),"Unmet and Future Needs",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题图:Honorable Mention Illustrative 'A Child's Black Cloud' by Staff Sgt. James D. Mossman, U.S. Air Force./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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