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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合同】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的四大注意事项,干造价都有关系哦!~去看看吧~~

 紫气东来2050 2015-12-09



一、施工合同按付款方式如何分类及合同变更形式

答:施工合同类型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这类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二、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哪几点?

答:①、注意是否存在建设方(业主)违背招标规定,以承包方降费、压价或带资等指令性条件要求承包方接受、使承包方承担更大风险等条款;

②、由于一般工程材料总价约占工程成本的60-65% ,并且其受市场价格影响颇大,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把主材因受市场影响造成价格波动,因此带来的价格争议解决方法必须按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调整规定写入合同条款中,以减少由于材料价格造成对建筑企业的经济损失;

③、合同中双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尤其主意建设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违约现象,因为此类现象对于建筑企业能够进行正常施工具有关键作用;

④、工程中各项措施项目费约占工程造价1 5%左右,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各项措施项目费计取办法必须在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写入合同条款等等。


三、合同价款变更的原则与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答: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按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变更价款的程序是: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方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日起14天内应对其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收到报告时算起14天后该报告自动生效。


四、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答: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

答:1、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双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2、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发包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日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到一定谨慎义务。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还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以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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