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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临床试验:一脉相承 独具特色

 一土山人 2015-12-09

两岸临床研究比较
两个月前,在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CRO联合体(CROU)的组织下,在中国台北,笔者参加了一场中国临床研究机构(下称机构)同中国台湾地区临床研究单位的交流会。

双方探讨了大陆和台湾临床研究的特点和彼此合作的可能性。通过这次友好访问,彼此了解了两岸临床研究的相似和不同之处。

大陆与台湾同根同源,虽然分隔了60多年,但传承下来的文化是相似的。

台湾地区的临床研究同大陆一样,也要遵从《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虽然有各自的GCP,但总体精神是一样的,都要求保护受试者的利益,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基本精神。

一脉传承 

台湾地区的GCP依据台湾“药事法”第42条第2项之规定,参考1991年修订的《药品优良临床试验规范》及国际医药法规协合会之 ICH E6(E6 Good Clinical Practice: Consolidated Guidance)制定。该准则可判断资料之可信度,及台湾地区临床试验伦理与科学质量符合国际标准,以确保受试者之权利、安全与福祉,并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相符。

在临床研究具体操作上,两岸也是相似的。跨国公司在两岸进行临床研究或国际多中心研究采用的SOP一致。

也就是说,两岸一直都在用同样的标准做临床研究。而一些临床研究的专业名词,在翻译上也基本一致。这一点看上去很简单,却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协调过程,应该是两岸互相参比的结果。

在大陆,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可以开展临床研究,只有经国家食药监总局(CFDA)认证的医院才能开展。而在台湾地区,没有机构认证之规定,但临床研究主要集中在31家大医院。在这一点上,既是大陆和台湾的不同之处,也是相似之处。即使没有授权,也只有那些知名、口碑好的大医院为药厂所青睐。

台湾特色

但两岸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为了比较两岸的不同之处,笔者特地询问了台湾地区的研究者郭医生。郭医生说,台湾地区2011年颁布的《人体研究法》将人体研究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这部法规从内容上看与美国21CFR312里面提到的内容相似,也与ICH-GCP相似,该法是基于以上文件的核心理念精神创建的。《人体研究法》覆盖的范围比21CFR312和大陆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广,涵盖了Ⅲ期临床研究以后所有的人体研究,甚至有关尸体使用的规定。强调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立法形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在台湾地区,受试者一般都十分友善,对新药和医疗器械的研究支持度高。这一点同欧美相似。大多数参与临床研究的患者是出于对医生的信赖和对科学研究的奉献感。

台湾地区极少出现“医闹”现象,医生社会地位较高,普遍受到尊重。所以在入选患者方面相对容易,研究者的压力也较小。

台湾地区的研究者同大陆的研究者一样,工作极其繁忙,不容易抽出时间,但总的来讲还是尽心尽职的。凡是主要研究者(PI),都会真正管理这个临床研究,并承担相应责任。

总而言之,台湾地区的临床研究同欧美有很多相似之处,由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在文化上同根同源,大陆临床研究的一些特点在台湾也有。虽然大陆不是ICH-GCP的成员,但我国GCP在原则上基本与ICH-GCP相符。未来大陆和台湾地区可以有更多机会共同开展临床研究。

多中心试验的重要力量

台湾地区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于1996年颁布,2002年根据ICH E6指南作过修订。1999~2000年,台湾地区“卫生署”宣布将新药临床试验指南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医疗机构众多不同科室;2000~2001年,台湾地区“卫生署”将指南的适用范围拓展到特殊人群,如老人、儿童及功能障碍人群。同一时期,还出台了桥接试验(Bridging Study)规范,允许使用国外已公开的试验数据,并对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规范。随着GCP在台湾地区的推广,它在规范临床试验操作及新药评审上起到重要作用。

从1996年开始,台湾地区投入大量精力打造临床试验产业。随着两岸交流的密切发展,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那些严格按照国际规范研究出来的数据会得到两岸“药品审评中心”的互认。

台湾地区“药品评审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 由台湾地区“卫生署”在1998年7月13日成立,是一个非政府、非盈利性组织。它最初的职责是新药评审,包括风险和收益评估,对新药及医疗器械的试验方案进行审评并签发批件,促进和监管药物开发并为制药公司和生物技术公司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2010年1月1日,台湾地区的新药试验由新成立的“食品药物管理局”负责,该局一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新药评审。

台湾CDE的主要职责也转变为帮助“食品药物管理局”建立审评系统,增强其评审能力,并为“卫生署”制定和发布指南,提高台湾本土的新药创新能力。鼓励制药企业在药品开发过程中与台湾地区CDE进行积极交流,针对每一个项目,台湾地区CDE会为申办者(药厂)免费提供建议。申办者可通过电话或网络进行咨询。例如,在2008年一年内,台湾地区CDE接到约200个咨询请求,其中40%是面对面讨论完成的。

最受欢迎的试验地区之一

台湾地区“药品审评中心”当年成立时,引入了一批FDA华人审评员担任顾问,协助构建临床试验法规,使之成为亚洲地区最先进的药品审查机构之一。

在台湾地区,每个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大约耗时40.6天,在2009年获得审批的205个试验申请中,有76%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由此来看,台湾地区已成为亚洲最受欢迎的临床试验地区之一。

虽然平常大家都使用中文,但大多数台湾医生的英文水平相当高,他们早在医学院念书时,就使用英文原文教科书。

用英语书写的临床试验方案和文件在医院被广泛使用,同时台湾地区CDE接受英文的送审文件。如果是台湾地区注册临床试验,研究者会和CRO共同合作,设计试验方案,拟定知情同意书,同时研究者还会与数据管理和统计中心紧密合作。这些研究者都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而且有很强的责任心。

笔者观察到在台湾地区进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一些国际大药厂会邀请台湾临床界的“意见领袖”参与试验的早期准备,如试验方案终点指标的选择,尤其是一些具有亚洲疾病特点的治疗领域。台湾参与试验的医院不需要认证,但新药临床试验大多在教学医院开展,而研究者在参与前必须接受总共30个小时的培训。  

临床试验的类型与费用

台湾地区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大多为跨国药企在当地的分公司、当地药企/生物技术公司和医疗器械公司。此外,还有一些学术机构,简而言之在当地进行试验的类型主要是药厂发起的新药注册试验和研究者发起的学术研究。在台湾地区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花费约为在美国的50%~70%,如果是台湾本土注册试验则花费更低,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1/3左右。

台湾地区是一个地域范围很小的地区,大多数试验开展的主要医院设在台北、高雄、台中等大城市,通常情况下CRO或药厂常驻地点多在台北,去任何一家医院都能在一天内到达,所以在台湾选择临床试验机构时,临床监查员(CRA)的差旅费并不是一个主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企业对有经验的临床试验人才采取激烈的争夺,一些跨国公司使用各种手段从当地企业吸引人才。能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对于当地CRO和CRA来说非常有吸引力,由于临床试验人力资源紧缺,CRA的工资每年或上涨20%~30%。

可能遇到的问题

在台湾地区进行临床试验,可能会遇到的问题是:

1)当地药厂和生物技术公司与国际上通行的模式相比还不够成熟,制药企业和CRO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

2)台湾地区规定“出口”血样需要取得相应执照,企业在进行临床试验前需考虑。

3)在与台湾地区的研究者签订试验合同时,要注意每一个医院都有自己拟定的中文合同,每个伦理审查委员会都要求试验申办者按照医院规定的格式把英文合同翻译成中文,研究经费的分配通常也需要根据每个医院的具体规定。

4)伦理审查委员会重复审查。如果几家医院一起参加某一个多中心试验,理论上应由“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就可开始。但在实际操所中,有时一家或几家医院自己的伦理委员会还要再审一遍,这样会浪费时间和资源。

台湾地区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IRB)作业流程

在中国台湾地区开展临床试验的31家医院,都有自己院内的伦理审查委员会(IRB)。对于国际多中心试验项目,由于需送审各IRB,加上台湾“卫生署”去年规定新送审项目需提供受试者知情同意书(ICF),相对时限就需要更长。

每个IRB的意见在回复后若对ICF上有任何修改,都需重新知会“卫生署”。对厂商来说,无法加速送审核准的时间。鉴于此,2013年中,台湾地区的中心伦理审查委员会(C-IRB)产生了。其中主审单位为7家医院,分别是: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成大医院、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长庚纪念医院、台北荣民总医院、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复审为11家医院: 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台中荣民总医院、“行政院卫生署”八里疗养院、“行政院卫生署”嘉南疗养院、高雄市立凯旋医院、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医院、马偕纪念医院、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医疗财团法人辜公亮基金会和信治癌中心医院、财团法人彰化基督教医院、奇美医疗财团法人奇美医院。

  


主审IRB 的轮序为下:

1.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

2.成大医院

3.台北医学大学附设医院

4.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

5.长庚纪念医院

6.台北荣民总医院

7.高雄医学大学附设中和纪念医院

原则上每轮每家主审一次,若依轮序主审IRB的医院未参与该试验,则跳过由下一家递补。被跳过的IRB列入下个项目的最优先顺位。

此机制之主审及副审IRB审查费均订为新台币60,000元,此项费用为新案审查费用,不包含修正/变更案、期中报告/结案报告等后续审查或行政程序费用。新案审查以外之修正/变更案、期中报告/结案报告等后续审查或行政程序费用,回归各IRB自定义收费标准收取。

审查时间则为:主审IRB以收到厂商完整送件数据之隔日起算。副审IRB以收到主审之结论且收到完整送件数据之隔日起算。

主审IRB结果判定,以IRB会议日期做为结案时间点。结案之结果只有同意执行或不同意执行;若结果为修正后同意或修正后再审之决议,则不算结案。

这样的机制除了确保厂商在项目预计收到临床批件的时间更精准外,也可以避免有些单个 IRB因为项目数过多或人员上的不足造成临床试验审批被延误过久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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