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本文为本人个人观点,重点是从操作层面,在技术上提供思路。实际办案过程中,还是需要得到本局法制部门的认可才行。
昨日,在群内讨论了一个案子,就是劲酒和劲牌药酒的纠纷。大概是说劲酒举报劲牌药酒有商标侵权的行为,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在查处中发现,劲酒是注册在第三十三类食品类下,而劲牌药酒则是注册在第五类下的药酒类下。也就是说,双方都是合法的注册商标。
这个是劲酒的商标
很显然,商标的差异挺大,但是“劲”字的写法几乎一样。但是无论怎么说,这两个都是注册商标,而且是在不同的分类中。如果要按照商标侵权处理,那么首先就要解决商标异议问题。按照程序,原告方先要去商标评审委员会复议,要求撤销对方的商标注册。当然,对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积极应诉,就算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商标注册,也会到法院继续行政诉讼。然后一审二审,全部走完程序,至少在2到3年,甚至更长。这其中的诉讼风险如何,不得而已,即使劲酒如偿所愿,撤销了对方的商标注册,然后再来告对方商标侵权,也是劳民伤财,而且耗时太长。因此,按照商标侵权处理,显然不太现实。
我们再看看两个商品的实物包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而这里所说的“是购买者误认为”,是指“普通消费者加以一般注意力”。通俗的说,就是一个不是专家的老百姓,随便看一眼,不用仔细分辨能被误导的。根据承办人在街上随机取样的调查,显然已经符合这个条件了。
无论是根据工商总局的规章,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案按照包装装潢处理,回避商标问题,都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其实,类似的傍名牌案件,都可以按照这个思路来办。此外,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按照总局的规定,是推定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人仿冒,就可以推定为“知名商品”,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建议工商的同仁们举一反三,类似案件如果商标侵权处理的时候有难度,可以根据《反法》的仿冒包装装潢来处理。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何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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