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携王该词条缺少词条分类,补充相关内容帮助词条更加完善!立刻编辑>> 前述《春秋左伝正义》孔颖达引《竹书纪年》一则中有“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据此,“携”为地名。《古本竹书纪年辑证》引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二七云:“携,地名,未详所在。《新唐书》:《大衍历议》谓丰岐骊携皆鹑首之分,雍州之地,是携即西京地名矣。”说明携王之“携”与丰、岐、骊相连,很可能是镐京附近某地,携王所居当在丰镐周都旧地。
在《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六年》中记载:“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昏不若, 用愆厥位。携王奸命,诸侯替之,而建王嗣,用迁郏鄏。” 《春秋左伝正义》孔颖达引《竹书纪年》中的一则:“平王奔西申,而立伯盘以为大子,与幽王俱死于戏。先是,申侯、鲁侯及许文公立平王于申。以本大子,故称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于携。周二王并立。”按照此记载,申侯等诸侯先在申地立廃太子宜臼为周天王,形成二王并立的局面。后起兵杀死幽王。幽王死后,虢公翰立余臣为周王。 然而相同的一则,《通鉴外纪》卷三引《竹书记年》:“幽王死,申侯、鲁侯(当作缯侯)、许文公立平王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二王并立。”说明幽王死后,申侯等才立平王。此处与孔正义所引为同一则,而有所不同。 孔颖达正义中引《竹书纪年》中的一则:“二十一年,携王为晋文公所杀。以本非适,故称携王。”《通鉴外纪》卷三引《竹书纪年》是:“余为晋文侯所杀,是为携王。” 此处孔颖达正义与《通鉴外纪》相同。 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认为此“二十一年”为晋文侯二十一年,即公元前760年。有人认为此“二十一年”为周平王二十一年,即公元前750年。 《今本竹书纪年》相关记载有:“王立褒姒之子曰伯服,以为太子。九年,申侯聘西戎及鄫。十年春,王及诸侯盟于太室。王师伐申。申人、鄫人及犬戎入宗周,弑王及郑桓公。犬戎杀王子伯服。执褒姒以归。申侯、鲁侯、许男、郑子立宜臼于申,虢公翰立王子余臣于携。晋侯会卫侯、郑伯、秦伯,以师从王入于成周。二十一年,晋文侯杀王子余臣于携。(据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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