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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开车的都得看

 lgzlawyer 2015-12-10

近年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引发的索赔纠纷多发。离开现场,有些是为了救命,但有些却是因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况的“逃跑”。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这一典型案例,肇事者刘某在撞车后离开现场,两日后现身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赔偿,随后在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


案件回顾
12月1日上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因刘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离开现场、天安保险据此拒赔而引发的纠纷。

无锡中院院长时永才系该案主审法官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将争议焦点归结为刘某是否“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但刘某在离开现场时将所驾车辆留在了现场,后期也配合交警履行了向事故相对方的赔偿责任,故交警仅认定刘某离开现场,未认定其离开现场有逃避责任追究故意而构成“肇事逃逸”。故一审认为不符合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仍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逆转”:保险公司免责
二审仔细询问了刘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原因和经过。刘某陈述,事故发生在其住院治疗肝病期间,当晚离开医院是为宴请长辈,晚宴结束后从江阴走高速驾车去无锡,在途中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其见对方人多害怕被打而翻越高速围栏走防护树林离开现场,离开时见对方报警而未报警。离开现场后,其感觉头痛手痛,便至女儿家睡觉、次日又回家睡觉,但未去医院检查,醒来发现多个未接来电,便回电,发现是交警来电。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系酒后驾车,之所以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是为逃避酒检,否则不可能将所驾车辆和随身钱物留在现场,却既不报警,也不通知保险公司,还至事故发生二日后才配合交警处理事故。
二审认为,尽管刘某在离开现场时将所驾车辆留在了现场、未伪造或破坏现场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即使不构成“肇事逃逸”,也逃避了对其生理状态的检测,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其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另一种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此种由于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检测确定免责事由是否存在的状况,当庭改判保险公司免责。
小编总结:
以往当事人出车祸后擅自离开现场,导致车祸原因不能查明,保险公司虽怀疑酒驾,但依据不足,也只能赔。该判例明确,可以适用另一条规定,因擅自离开导致原因无法查明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两者结果完全不同。
无锡中院:
若支持赔偿,易诱发“道德风险”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培育社会诚信、倡导行为规范的角度出发,可以根据保险法对肇事者离开现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无法查明关键事实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查明部分免责的规定,迳行判决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


图为合议庭法官陆晓燕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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