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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 | 如何在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

 derrickwen 2015-12-12


 文/杨雪,山东鑫士铭(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253条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制度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在坚持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现笔者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以下两个简单案例对如何在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进行阐明,以方便诉讼实务中的理解与运用。


  案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解释》第1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合同约定的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一般债务利息) 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405元=10000×0.05%×60 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综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本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 405元 915元)。


  案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 105元)。


  由此,在代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请求需明确,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债务人偿还本金之外,还应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债务完全清偿之日止的债务利息。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的除了请求偿还本金10000元外,还应请求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实践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确认执行金额。债权人在起诉时未明确请求支付利息至借款完全清偿之日的,执行机构仅执行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一般债务利息,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将不再予以执行,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在诉讼请求中应当将完全清偿之日债务利息与本金一并提出,以最大化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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