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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的“标本”意义 (原创首发)

 你是不一样 2015-12-13

林森浩的“标本”意义

 

历经两年多时间,经过一审、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等法律程序,“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2月11日在上海被依法执行死刑。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这一案件似乎应该画上了句号。

但是,笔者认为,此案引起的思索似乎还没有结束,尤其是罪犯作为著名院校的高材生,以及围绕此案发生的种种社会议论舆论,控辩双方辩言辩词和主审法官及最高法的复核意见等等,似乎给我们的社会留下了很多的思索。

该案之所以备受社会关注,关键在于投毒人、被害人均为在校大学生。有人认为,案件已经发生,犯罪人学业优秀,留下一条活命日后可能会给社会做出重要贡献。还有人认为,林森浩往饮水机内投放剧毒二甲基亚硝胺试剂是真,但所投剂量不足以至被害人死亡,其死因也许还有其它等等。对此,最高法院、主审法官都做出了一一回应。

此案的确值得社会关注,也应该引起社会关注。

笔者认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为同寝室同学,之间难免引起一些矛盾,甚至冲突,但远不至于要严重到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程度。尤其是作为著名大学学医的研究生,更应该懂得人之生命的宝贵。可见林森浩杀人害命的故意。案件发生后,如果林森浩意识到自己的投毒犯罪,及时供出实情,加以挽救,也许黄洋还能挽回生命。但是,林森浩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隐瞒事实,直至12天之后,在被公安机关怀疑有作案嫌疑传唤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向饮水机中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但时间已晚,救治无效。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林森浩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投毒害命的故意事实确凿,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不杀不足以正法平愤。此其一。

其二,作为大学学生,同学之间产生一些矛盾、误会和伤害有时是很难免的。尤其是作为研究生,完全应该有个人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化解能力,即使再严重,也不至于严重到以剥夺别人生命为手段。但林森浩显然缺乏这些能力,轻视同学感情,放大个人感受,采取非常手段,处理同学矛盾。此事件说明,现在的大学学生思想品质、道德品质、社会品质、人伦品质、文化品质、做人品质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尤其是面对个人利益、同学利益、社会利益以及社会责任、社会义务、社会需求时更缺乏应有的社会观、道德观、责任观、义务观和奉献观。个人利益第一严重泛滥在大学校园内。

其三,本案另一个重要的焦点就是罪犯和被害人均是医学院的研究生,而且成绩优秀。一个死了,生命已无可挽回,留下一条生命也许将来会对社会做出重要贡献。对此,笔者不敢认同。有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杀人偿命,无论是天皇老子,还是走卒贩夫,只有一条准绳。我们无需去预测林森浩的未来,即使留下他能成功挽救百千人的生命。但是,一切都晚了,也完了。法律就得有法律的尊严,人人平等,无论是谁!

两个优秀的年轻生命,就这样以特殊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着实令人惋惜。此案留给我们的思索很多,尤其是当代大学生们。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载体,承载着无数生命,你,我,他。面对庞杂的社会,如何尊重自己、他人和你我,是一个永远的话题。它远比学业更重要、更复杂,如何对待、如何处理?将是人生一大课,不但需要学习,而且需要付诸友情和善意。林森浩无非是个“鸡”,虽然他的被杀不是为了给“猴子”看的,但却应引起“猴子们”的警觉,起到“杀鸡吓猴”的标本作用。这也许才是本案留给我们的最基本道理。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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