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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GB50016

 wunianyi 2015-12-13
主要修订内容-消防设施

主动防火系统

建筑主动防火系统主要由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建筑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防排烟系统等构成。这些防火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是一相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设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应的设计规范与施工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设施应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和自动灭火装置、灭火器、灭火沙、灭火毯、消防软管卷盘等。

建筑中配置的灭火器、消防软管卷盘、灭火沙等或自动灭火系统应具备扑灭初期火灾的能力,并应适用于所在场所可燃物的火灾特性相适应,能实现设计的防火目标。

消防设施设置原则

建筑物应综合考虑建筑用途、重要性、建筑高度与室内空间高度、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设置有效的消防供水和灭火设施。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建筑防火规范或设计规范中规定需要设置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的建筑中是否设有这些设施,要求所设计的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能保证灭火时的用水可靠性、用水量和水压要求,使这些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能保证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设置与保护对象及系统的使用条件相适应等。

室外设施设置原则

建筑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对于小型建筑或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建筑,其室外消火栓系统可就近利用市政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应能够保证能有效控制火灾、保护建筑结构不会受到不可修复的破坏且相邻建筑不会被引燃。

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市政消火栓系统布置,便于消防车使用;距离建筑物外墙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取水、供水的要求,避免建筑物高层部位物体坠落对消防人员和消防车造成危害。

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体积、建筑物的用途和建筑所设置的消防设施情况等因素。对于可燃液体或气体储罐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冷却的水量。

室外设施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室内消火栓设置原则

室内消火栓能够保证消防人员或受过训练的管理人员能够方便使用,并能将火灾控制在一个防火控制区域内。

系统设计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需射水保护的部位,其设置位置应明显且便于管理和使用,能保证消防供水的可靠性。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满足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消火栓上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泵供电可靠性应与建筑的火灾风险相适应。

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应保证系统在其维护并部分关闭期间仍能正常的灭火用水要求。

室内消火栓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


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特性及室内空间特征与环境条件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等相适应。建筑内自动灭火系统设置的基本原则是对建筑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进行重点防护。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型,且对保护对象的次生危害较小;

灭火系统的类型应与火灾发展特性、建筑空间特性相适应,并在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下能安全、可靠运行和有效灭火并在同一建筑内尽量简化;

对于需火灾报警系统识别火灾并联动的灭火系统,应有能保证系统及时启动的火灾探测控制系统。

厂房自动灭火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仓库自动灭火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高层民用建筑自动灭火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自动灭火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4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水幕系统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雨淋系统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水喷雾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根据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规定,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分级为: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机房为A级机房,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 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为B级机房。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

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

厨房灭火装置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应根据其实际用途、预期的火灾特性和建筑空间特性,发生火灾后的危害等因素设置合适的报警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空间的大小与高度和环境条件、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与体量、建筑内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需要。

建筑内需要早期报警或提醒人员疏散的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内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合理、布置位置符合安全使用和便于控制的要求。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住宅、可燃气体报警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防烟设施

建筑内设置的防排烟系统应能有效控制建筑内的火灾烟气流动与蔓延,并应能使建筑内的环境条件满足人员的安全疏散需要。任何建筑均应考虑排烟措施。

设计中应明确排烟的位置、排烟方式和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时,应根据不同部位,能保证有效的排烟面积不小于规范规定或计算值。应严格确定加压送风的防烟部位及其余压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疏散和避难。

防烟分区应与建筑内的实际火灾情形和空间特性相适应,能够保证有效控制烟气蔓延区域。

与排烟系统合用的通风系统能够保证火灾时的排烟要求。管道排烟系统中采取了防止火灾或烟气蔓延的有效措施。防排烟设施应具有保证其在火灾时正常动作的技术措施。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厂房、仓库排烟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

2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库)房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民用建筑、地下排烟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消防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

消防控制室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灭火救援

消防救援设施

建筑物应设置保障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和救援的道路。

消防车道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火场供水、灭火和救援需要。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满足消防车展开和安全操作的要求。

可靠的消防水源是扑救火灾的必要条件,在城市给水专业规划中,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考虑好消防水源建设。

城市消防水源利用天然水体,如江、河、湖、海,和城市供水管网。水源必须保证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天然水源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

消防车道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5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救援入口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的适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陆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冷库建筑


消防电梯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

直升机停机坪

建筑高度大于l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木结构建筑(其他部分略)

木结构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的层数不应超过3层并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水平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2 当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之间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防火分隔时,木结构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设计,可分别执行本规范对木结构建筑和其他结构建筑的规定;其他情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有关木结构建筑的规定;

3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报警设施

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


城市交通隧道

国内外发生的隧道火灾均表明,隧道特殊的火灾环境对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是一个严重的挑战,而且火灾在短时间内就能对隧道设施造成很大的破坏。有限的逃生和救援条件,要求对隧道采取与地面建筑不同的防火措施。

由于国家对地下铁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已有标准,而管线隧道、电缆隧道的情况与城市交通隧道有一定差异,本规范主要根据国内外隧道情况和相关标准,确定了城市交通隧道的通用防火技术要求。

隧道的用途及交通组成、通风情况决定了隧道可燃物数量与种类、火灾的可能规模及其增长过程和火灾延续时间,影响隧道发生火灾时可能逃生的人员数量及其疏散设施的布置;

隧道的环境条件和隧道长度等决定了消防救援和人员的逃生难易程度及隧道的防烟、排烟和通风方案;

隧道的通风与排烟等因素又对隧道中的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影响很大。

隧道设计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条件后,合理确定防火要求。

隧道分类

单孔和双孔隧道应按其封闭段长度和交通情况分为一、二、三、四类,并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


耐火极限

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类隧道和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其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对于一、二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RABT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和1.50h;对于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火灾升温曲线应采用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规定的HC标准升温曲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 其他类别隧道承重结构体耐火极限的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的规定;对于三类隧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对于四类,耐火极限不限。

车辆疏散

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1000m~1500m;

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1000m;

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

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人员疏散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300m;

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3 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单孔隧道宜设置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门或独立避难所等避难设施。

消防设施

在进行城市交通的规划和设计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四类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机动车辆的三类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隧道内应设置ABC类灭火器。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隧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隧道入口外100m~150m处,应设置隧道内发生火灾时能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警报信号装置。

一、二类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行机动车的三类隧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供电及其他

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隧道内严禁设置可燃气体管道;电缆线槽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当设置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分隔体与其他区域分隔。

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指示标志。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火灾案例


材料燃烧性能

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B2级保温材料属于普通可燃材料,在点火源功率较大或有较强热辐射时,容易燃烧且火焰传播速度较快,有较大的火灾危险。如果必须要采用B2级保温材料,需采取严格的构造措施进行保护。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分别堆放、远离焊接区域、上墙后立即做构造保护等等。

B3级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容易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极为迅速。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B2级挤塑聚苯乙烯


B1级挤塑聚苯乙烯


B2级聚氨酯


B1级聚氨酯


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


基层墙体

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是防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顶和墙体,容易被外部高温作用而受到破坏或引燃建筑内部的可燃物,导致火势扩大。

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即为本规范第3.2节和第5.1节对建筑外墙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考虑外保温系统的影响。

内保温系统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夹芯保温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人员密集场所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薄抹灰系统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防火构造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B1 、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屋面保温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电气和外装饰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全部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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