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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二)|日本民事答辩状实例一则

 马青山洛郑律师 2015-12-13

以下答辩状摘录自王亚新老师所著《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中登刊的一则日本答辩状实例,希望对我们诉讼文书的改进有所帮助。

1998年(W) 第890号建筑承包工程费请求案件

诉 状

原告:C工务店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件信箱号码

法人代表总经理 C

原告诉讼代理人 R法律事务所律师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箱号码

被告:N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被告诉讼代理人 J法律事务所律师

地址:某县某市某区某街某号

电话及电传号码 电子邮箱号码

对原告诉讼请求内容的答辩

请求裁决所做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对原告诉讼请求原因的回答

(一)承认请求原因之一、之二和之三所述内容中,原告从事了本案建筑的施工以及1998年6月16日原告已将本案建筑移交被告的事实。

(二)否认请求原因之三中所谓原告已于1998年6月7日将本案建筑完工的陈述。原告并没有完成本案建筑的工程。理由如下:

1.在本案契约书中,尽管写明在本案建筑二楼南侧应有阳台,但现在的本案建筑并无这样的阳台。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提出的工程概算书(参见乙第一号证)也明确显示工程内容包括阳台在内。

因原告未能提供使被告满意的阳台设计和有关施工方案,在施工之前和过程中,被告曾数次向原告方负责施工的K提出尽快提供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结果,原告方提供的设计施工方案还是未能使被告满意。K对被告说:“阳台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慢慢考虑也不晚,先放一放你看怎么样?”被告以为这之后原告会提供更好的方案,因此就听从了K的建议。但事实上原告方再也没有提过阳台的事,一直到今天。

2.本案建筑的居住面积与设计不符,明显少于合同规定的数字。

按照合同,本案建筑的居住面积应为119.5平方米(见乙第一号证),但现在的居住面积只有大约110平方米(甲第二号证)。

3.本案建筑的排水设备整体上有排水不畅的问题,尤其是厨房的排水,时不时会发生积水在水槽里的情况,已经给日常生活带来了不便。

4.本案建筑厨房的外突窗户有漏雨问题。被告入住后一个星期即开始漏雨,现在厨房内部的墙壁已经出现点点黑斑。

5.本案建筑的正门的门扉有开合不便的问题。开门时如果不紧捏门把手往上提,门扉下端就会与门框摩擦,发出嗓音且不易打开。

6.本案建筑一层走廊附近和楼梯的地板,一走就吱喳作响。尤其是楼梯的吱喳声明显得一层卧室都能听见。被告及家人不得不尽量注意轻步。

7.本案建筑的东侧外壁从基础部分到卧室的窗户附近,已出现了一条宽约1.5厘米、长约2.3厘米的裂缝。有必要采取补修防漏措施。

8.按照合同,本案建筑内部的主要支柱应使用桧木,实际上用的却是比桧木便宜的杉木。1998年2月中旬前后,被告为了观察工程进展状况访问工程现场时,发现支柱使用的是杉木,曾当即要求原告方K做出说明。K只是回答因为材料采购方面的方便。被告进一步要求改用桧木,被告方却没有答应。

(三)请求原因之四的内容中,“坚持当天移交”的部分否认;“改日协商解决,承包工程费只好到时再收回,不得已地办理了移交”的部分不知;其余部分承认。

被告根据合同规定的本案建筑移交期限,将退租并搬出以前所居住房的时间定在6月20日,已做好了搬家的准备。如果照原告方主张的那样延期移交的话,被告一家将无处安身。而且,延期的原因在于原告未完成工程这种被告方完全没有责任的情况,被告不得不要求原告提供包括先移交在内的住房条件,而并非只是“坚持当天移交”。

(四)对请求原因之五有争议。

证据方法

乙方第一号证 本案建筑工程概算书及附属文件

附件

(一)乙第一号证的复印件 一部

(二)诉讼代理委托书 一部

1998年8月14日

编者按:

1.通过对该答辩状的阅读,我们可以发现在《诉状》中对“诉讼请求原因”按原因类型进行编号的好处,即极大方便了被告答辩,也将方便日后法庭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这便是日本诉讼文书的细致之处,给受众以极好的体验。

2.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采用不同编号方法,原告证据的编号以“甲”字开头,被告证据的编号则以“乙”字开头,这样将方便法庭辨识原被告的证据,不至于发生混淆。

3.不管是原告的诉状还是被告的答辩状,都用证据讲故事。因为有证据支持的故事才有可能成为法律事实,才有可能成为支持诉讼请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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