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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厘清夫妻财产分割实务中的要点和难点

 bigfeifei028 2015-12-13

周明明 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

│无讼阅读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

投稿:tougao@askmylawyer.cn


夫妻财产分割是律师和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在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总原则的前提下,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分割所涉及的问题并不限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那些种类。譬如夫妻将财产赠与子女后发现其子女非亲生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就很难从法条中直接找到答案。今天为大家推荐的这篇文章,就对夫妻财产分割所涉及的这些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分析,并佐之以相关法条和案例,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一、结婚前或结婚后的同居


拥有财产的方式:一般共有

财产处分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照顾另一方的法律条文: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典型案例:2001年四川泸州赠与案

解析:此案法官在处理上,直接跳过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引起社会很大的反响。在近几年的判决书中,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并非只有此案,还有2002年上海闵行区夫妻不忠赔偿案等。不难发现直接适用法律原则的案例,大致都是婚姻或继承类案件,原因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在加上里面牵扯到太多的人伦道德,对社会生活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法院也是顶着很大的压力下的判决。


二、办婚礼中的财产


女方带来的陪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婚礼上收到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办婚宴的酒席钱,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婚礼是为了见证一对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办婚礼是两个人共同的意思表示,由两个人共同承担相对合理。


三、结婚后的财产


(一)财产拥有形式:个人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1、个人所有:

需双方书面明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无需约定的情形: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必须是从事个人事务。

2、共同共有:

如无其他约定或特别情形,原则上婚内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只有一种情况,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二)父母出资时间及方式

1、婚前

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婚后

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任何一方子女名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解析:父母为子女购房,是现实生活中很普遍的事情,记得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时,人们都甚是关切,都说婆婆们为按份共有财产形式的确定而高兴。然而细读司法解释发现,法律并未明确是全资还是包括部分出资。虽然后来的最高院解答中说明包括部分出资,10万是部分出资,那一千呢。现实社会中对购房部分出资的问题,依旧还需另行解释。


四、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五、离婚时请求赔偿的事由


前提:无明确表示放弃、一年的诉讼时效

1、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前提是提出离婚。

2、无过错方有权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

能主张赔偿的仅是狭义的'出轨',一夜情、偷偷摸摸约会,精神出轨不算等,并不能主张对自己进行赔偿。

典型案例:最高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河南(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解析:很多人认为只要一方有过错,我就可以让其净身出户。其实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并不会受到多大的影响。因为过错,并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所以想让其净身出户是不可能的。


五、房产的赠与或离婚后的反悔


(一)夫妻之间相互赠与

在没有过户前,拥有任意撤销权。

(二)夫妻房产赠与子女

不允许撤销,原因: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典型案例:最高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北京(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三)若几年后发现非亲生的救济

按照法律的规定,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已经没有胜诉权了。然而现今的法律也是讲究人情的,毕竟在婚姻中牵涉到太多的感情,判决也有可能会向着有理的一方,使之前的协议变成无效

典型案例:(云南丽江中院判决李某诉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健康纠纷、抚养费纠纷案)

解析:房产的赠与,在《合同法》中涉及到一个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若只是写了一个赠与的书面协议,岂不是风险很大,随时面临着被撤销的可能,一纸协议化为乌有。换个思路,也许会避免风险的存在。赠与的目的就是想把财产给予另一方,何不写为婚内财产的约定形式,让另一方能够放心地签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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