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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金融企业划分终出详细标准;贷款公司、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位列其中

 思齐王 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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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君准备的报告《金融行业有多少牌照和资质?哪些监管规则?(600多页电子版监管法规)》供参考!


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 评:关于金融企业的划分其实争论由来已久,最为核心的是哪些企业属于金融机构,这些定位对部分企业而言意味着业务资质以及牌照价值的巨大差异。在详细阅读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划分标准之前,有必要重新回顾2009年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进行大致对比:

央行在2009年发布过《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将金融机构定义为:

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
  E-证券业金融机构
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
  F-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
  G-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H-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Z-其他
1-小额贷款公司

央行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主要从业务实际属性和金融统计角度,央行的上述金融机构定义并不能获得其他监管机构如银监会的认可。2014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银发[2014]277号)第3部分“术语和定义”已不再把原363号文件的32类金融机构进行明确。

此次的看点有两方面:一是发文机构为央行领头三会一局联合发步,不再是央行一个人自唱自说;二是明确将贷款公司、小贷公司及典当行单列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担保公司,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同属一大类别。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2015年9月28日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

类别

类型

资产总额

货币金融服务

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非货币银行服务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资本市场服务

证券业金融机构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10亿元(含)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保险业

保险业金融机构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其他金融业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信托公司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控股公司服务

金融控股公司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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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详细列举140项资质节选自《140项金融牌照和业务资质大全》报告。最终报告预定第一批已经结束,第二批更新版将11月8日左右安排,具体包括三部分:报告正文280页左右详细分析(纸质活页装订),200多部法规PDF电子版,以及70多项业务资质清单excel版,上述三部分预定总计220元。

详见链接《金融行业有多少牌照和资质?哪些监管规则?(600多页电子版监管法规)

一、银 行 (一)银行卡业务

1.银行卡发卡

2.信用卡发卡

3.信用卡收单

4.外资银行借记卡业务

(二)第三方托管、存管、保管及账户业务

5.公募基金托管

6.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托管

7.社保基金境外托管

8.社保基金境内托管

9. QDII、RQDII境内托管

10. QDII境外托管

11. QFII、RQFII托管

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境内托管

13.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

14.券商、基金ABS托管

15.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保管

16.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账户

19. P2P第三方存管

20.海外投资基金资金保管行

(三)投资及交易类

22.银行衍生品交易

23.外资银行债券投资

24. QFII

25. RQFII

26.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

27.银行从事黄金市场业务资格

28.债券做市商(包括银行、券商)

29.银行间外币对做市商

30.人民币对外币即期、远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汇综合做市商

32.外汇一级交易商

33.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34.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

(四)结算及结算代理业务

39.债券结算代理行

40.基金销售支付结算银行

41.股票期权资金结算银行

42.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资质

43. CIPS系统直参行资质


(五)代客理财、代销业务

44.银行理财产品发售

46.商业银行代销基金

47.商业银行代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8.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49.代客利率互换

50.银行结售汇业务

(六)外汇业务

51.离岸银行业务

5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业务资质

53.金融债发行和上市

(七)债券发行及承销业务资质

54.金融债承销

5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56.国债承销团成员

(八)法人机构准入

57.城商行机构准入及股东资格要求

58.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准入

59.民营银行机构准入

60.农村商业银行机构准入

61.村镇银行机构准入

62.资金运营中心准入

部分内容略,详见链接《金融行业有多少牌照和资质?哪些监管规则?(600多页电子版监管法规)

12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准入

126.基金销售第三方平台辅助服务

127.保险公司(人身险/财产险)法人准入

128.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业务

130.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

131.外资保险公司机构准入

132.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QFII

133.保险公司代销基金

134.证券评级业务资格

135.证券评估业务

136.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137.个人征信机构

138.企业征信机构

139.外资征信机构

140.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141.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

142.非金融支付机构

143.小额贷款公司

144.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规依据:

部分内容略,详见链接《金融行业有多少牌照和资质?哪些监管规则?(600多页电子版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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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监管君专门组建了自己的研究团队,专注于金融业监管政策研究和梳理。结合市场动态,梳理监管规则的有效性,判别法规条文的有效性,识别法规之间以及法规条款之间的关联关系,尝试对自己擅长领域的解读,并最终藉此希望能提供金融机构或读者需要的服务或部分产品。我们希望成为民间金融监管政策研究的一个标杆。

目前已经发布的报告有(点击以下超级链接可打开原文):

140项金融业务牌照和业务资质最全汇总!

最详尽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研究报告(截止2015年10月12日)

800页外管监管政策报告(更新10多部8月11日以来汇改新政)

上海、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区金融政策7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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