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业划型标准 ——“1104报表”学习笔记二十八 刘诚燃 (微信公众号:chengran-1980) 本文承接学习笔记第11篇,文章标题为《浅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该文总结了划型标准的5个特点,分别是“划型标准是统一标准、行业分类是划型前提、划型条件少便于操作、科学合理划型至关重要、新标准仍需改进完善”。 当时笔者提出新标准也非十全十美,比如新标准只适用于国民经济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好在绝大多数教育、卫生行业目前都不是企业(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无需为其划型烦恼。但是金融行业的企业如何分类尚未明确,这导致金融机构的划型存在困难,我们只能参照未列明行业划型。这就导致大部分“买断式转贴现”无法划型为小微型企业,因为绝大部分法人银行机构的从业人员超过了100人。 2015年9月23日,一行三会和国家统计局印发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以下简称《通知》),可谓是对原标准的一次补充,完善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同时还透露出一些重要信息,笔者总结如下。 一、行业分类采取复合分类法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J66)、资本市场服务(J67)、保险业(J68)、其他金融业(J69)四大类。可见,在行业大类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遵循了国标的分类方法。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J662)和非货币银行服务(J663)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J691)、控股公司服务(J692)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J693、J694、J699)三类。可见,在行业中类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仍然遵循了国标的分类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中央银行服务(J661)和银行监管服务(J664)作为行政机关无需划型。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J6620_货币银行服务)——第1类;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J6631_金融租赁,J6632_财务公司,列入J6639_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济公司、消费贷款公司)——第2类,贷款公司(J6639_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小额贷款公司(J6639)、及典当行(J6633)——第3类;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J67下的所有证券业金融机构)——第4类;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J68下的所有保险业金融机构)——第5类;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J6910_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第6类,金融控股公司(J6920_控股公司服务)——第7类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J6930_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J6940_金融信息服务、J6990_其他未列明金融业)——第8类。可见,所谓的“复合”,是在行业小类上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14〕277号)中的金融机构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了复合处理,有的地方拆分、有的地方合并。值得注意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编码规范》中属于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分类标准》中归入J6990_其他未列明金融业,到底按第2类还是第8类进行划型没有明确,好在2/3/8类划型标准完全一样,大家就不需要纠结了。 二、分类指标采用并表平均资产规模 《通知》第4条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相对科学,笔者总结如下。 一是采用并表口径防止监管套利。为何不用银行单一法人机构资产规模,具体原因可以参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14〕54号)。二是采用平均法可以减少资产波动带来的影响。原划型标准对非金融企业的划型指标取什么时段或时点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规模没有明确,习惯上都是按上年末资产余额、从业人员数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来进行判断,针对季节性劳务用工的企业划型往往存在偏颇,是否也可以按照季末平均法来计算从业人员指标。三是数据源于企业但由监管部门把关。我国好多非上市公司有好几套报表,满足不同单位需要,资产、营收和从业人员往往无一个准确数据,政府也没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对于企业的行业分类和划型的标准化认定,从而造成同一户授信企业在不同银行的行业归属和划型不一致。而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指标统一由监管部门来认定,确保了数据源的唯一性,同时也确保其划型结果的一致性。 三、分类实施有组织有保障会公开 《通知》第6条规定,在组织实施方面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其一,组织实施有保障。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由一行三会和统计局组成,未来是否形成大一统的金融监管格局也让人浮想翩翩。笔者认为各监管当局会各司其职,负责所监管单位的划型工作,但对于一行三会监管范围之外的金融业企业,如P2P、各种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谁去负责划型? 其二,结果公开透明。人民银行在2010年发布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银发〔2010〕175号),将金融业机构的基本信息录入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之中,今后通过字段模块的增加,可以通过系统进行刚性控制。但笔者尚不清楚该系统何时会在互联网上开放查询,以及开放后能查询信息的范围。 其三,标准与时俱进。《通知》中第7条要求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掐指算来,明年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第六个年头,四部委是否也会对划型标准重新评估,进行更新?特别是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现代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划型标准以500万元营收来区别中型和小型过于苛刻,可能会影响银行对第一产业的支持力度。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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