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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鼓励“同住养老”利在税改| 黎明

 大禾北极光 2015-12-14


图/中新社




同住而啃老

同住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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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黎明(杂文家)




《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12月7日开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意见稿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税前扣除。”

提出这项“拟实行”的政策,确实是个新鲜事。由于它涉及民政、税收等多个政府部门,是在政府统筹下方能进入待提交的文件,所以说,这是出自深圳市政府的一项新计划。而拟出台此办法的背景,则是对严峻“养老形势”的认识与感受:2015年底,深圳市养老床位将达到8000张以上,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民办养老机构门可罗雀;未来5年,深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常住老年人口将增加到76万人。

深圳的办法,说白了就是“和父母同住,子女可少缴所得税”。以税法鼓励“同住养老”,从而“为社会和政府减负”。这是个好办法吗?有报道称“大约六成的网友对深圳民政局的新规划点赞”,不少网友表示,把父母接到身边养老,符合大部分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和老人的自身需求……

我也为深圳政府的新意向点赞,但点赞的理由和大部分网友不一样。应该说,不少网友所依据的“孝道观”,本是一种“善意错觉”罢了。实际上,政府鼓励子女尽孝,本来就是角色混淆、职能错位的结果。

子女与老人同住与否,和孝不孝没关联。同住而啃老;同住而赡养;同住而各有收支;同住而互助或“有偿”;同住而双方或单方不情愿;还有不同住而赡养、而情愿等等情况。普通家庭和处在贫富两级的家庭,无非分住与同住两者,其区别在于乐意不乐意、能选不能选。

子女对父母的感情再浅,也比政府对他们家老人的感情深,所以,用不着政府去提醒子女“要对父母好”。与其把赡养和善待、扶助老人这样的事叫“尽孝”,不如直接挑明这是一项个人责任,并且还是无奈之下才承担的责任。人道,责任,没办法——如此而已,和孝不孝没什么关系。社会保障机制越完善,社会养老能力越强大,子女那边所谓的“孝道”就尽的越少,这完全合理,也说明社会文明更发达。

不必为父母做什么就不做,这不是不孝。辛辛苦苦赡养、护理老人,好!但那些负担轻、无负担的子女,也并不因没给老人做多少事而人品有亏。各家情况有别,主要是条件、环境使然。当然,上下辈关系也被正常或不正常的情感因素所影响,若无出格问题,局外人判断不出实情也干预不了。

深圳的养老问题特别严重吗?不是。问题真严重的是不发达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农村。尽管村民嘴里冒出来的孝字比市民多得多,尽管农村的“孝文化”比城市更发达,但许多农村老人处境非常悲惨,即便许多有儿有女的老人,也老无所养,老而无助。

政府的养老规划和“养老资源”,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向农村贫困家庭、无收入老人倾斜。就说这“鼓励同住”的经济办法,也是对贫困农村的家庭灵光,而对城市家庭,基本不起什么推助作用。反对方(少数派)看出了此办法对“孝道”的无用,他们当中有人说“神奇官员、神奇政策”,也不是一点道理都不讲的谩骂式表达。

那我为什么还为深圳点赞?因为,用税法鼓励“同住养老”,微利于养老,大利在税改。

我们这儿有特色国情。“无代表”而纳税;国民税赋重而福利微;取之于民用之于官或者不知税费去向。既有这三大特点,人们对所有减税行为和惠民意向,都应该肯定和鼓励。

税制的进步可是件大事,搞好了可全面推助社会公平与效率。依据赡养人数等家庭情况,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应该作为税改的努力方向。只要实行鼓励同住养老的新税法,总有部分群众会得到一点实惠,而比这更好的事情则是,这将带动税改研究,有可能为税改排除一些次要的技术障碍。

20151213




黎明 杂文家

山东人。原搜狐星空评论主持人,前南都、《东方早报》、《凤凰周刊》专栏作者。现流窜民间各篮球场,业余写作和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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