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未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转移抵扣 【咨询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请问,被重组企业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在重组企业继续抵扣呢? 【问题解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被重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重组企业”),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重组企业可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以下简称《转移单》)继续抵扣被重组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转移单》的格式包含重组双方(多方重组的也需重组方与被重组方一一填写)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工商执照号码、被重组企业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不过,该《转移单》必须经被重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资产重组相关资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严格审核后,由被重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并转交给重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重组企业收到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无误的《转移单》后,方可将被重组企业在重组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继续在本企业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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