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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包装袋新标准

 天水伊人是幽兰 2015-12-16

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生产以及产品质量需求的变化,为规范化肥市场,促进产品更新换代,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已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将于2010年6月1日实施,替代原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简称"新标准")是在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简称"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共计8章;明确了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并新增产品"粒度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规范性附录A和附录B中。


  "新标准"的第4章"要求"(表1中水分的要求和4.3除外)、第6章"检验规则"、第7章"标识"(7.5除外)和第8章"包装运输和贮存"(8.3除外)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新标准"与GB15063-2001的主要差异为:


  --进一步明确了范围;新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农用硝酸钾、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及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缓释复混肥料同时执行相应的标准。


  --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原标准"为:高浓度70%、中浓度50%、低浓度40%,"新标准"分别调整为:60%、50%、40%。


  --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新标准"规定: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


  --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予以规定;同时还要求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


  --增加了缩二脲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脲含量的要求;


  --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警示语的要求。


  "新标准"在第4章"要求"中,还对其5项指标都分别作出了注释和规定。


  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作出的修改和变动较大,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标准法》的有关规定,新标准颁布实施后,除了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外,产品包装袋的袋面标识也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并且对按2001年标准进行标识的包装产品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前销售和处理完。


  因此,生产厂家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加大宣贯,掌握应用,以使产品届时能更好满足"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对于按照原标准要求印制的产品包装袋数量要控制好,对于按"新标准"要求的包装袋带面标识的更换工作要提前做好筹划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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