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样数量 在抽取袋装样品时,不超过512袋的按照下例图表计算取样,超过512袋时,按公式,取样袋数= 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是N的三分之一次幂)。 取样袋数 样本总袋 数 取样袋数 样本总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512≥ 二、抽样地点:市场或仓库; 三、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品至袋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试样量不得少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四、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 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五、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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