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请人:xxx、男,xx年7月生人,汉族,涞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132429--9 电话:13-560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1980年x月生人,汉族,涞x县xxx村,身份证号:130623624 ,申请人之女
请求事项:
因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1999年9月患精神分裂症,曾一度治愈,2009年腊月初八结婚后,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病情反复,语无伦次,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xx县精神病医院检查证实为精神分裂症,经常失眠、哭笑、发呆、外跑、胡言乱语,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10-10-1
附: 证据清单
xxx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的证据清单
1、 xxx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本复印件2页
3、 xxx 精神病医院诊断证明书
4、 住院病历及随诊情况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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