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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商业车险费改新增12个省市,和自己钱包相关的事千万别马虎

 波波虎哥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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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省市

  从今年6月1日起,商业车险改革在黑龙江、广西、陕西、山东、重庆、青岛六个地区展开试点。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介绍说,从试点情况看,六个地区改革试点开局良好,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有序,行业和消费者“双赢”的态势初步显现。

  据统计,6-8月,试点地区约77%的消费者保费同比下降,约23%的消费者保费同比上升,只有9%的客户涨价超过20%。

  从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保监局所辖地区将纳入商业车险改革试点范围。


责任扩大

  保险责任范围扩大,比如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也可获赔了,还有之前广为诟病的“高保低赔”问题就在此次车险改革中从条款中被强制调整了。

  所谓的高保低赔,就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

  在黑龙江人保分公司的一个服务大厅里,记者看到,改革后的商业车险保单上新增加了一个折旧后的车辆价格。

  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还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比如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黑龙江车主小李,十一前还没来得及挂牌,就把别人的车给剐蹭了。

  另外,根据新的合同条款规定,司机的家人也列入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代位追偿

  对于广大的车主来说,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还赋予了一项新的权利,那就是“代位求偿”权。那么,什么是代位求偿呢,简单地说,比如有一个人欠了你的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你要不回来,那怎么办?你就找到了第三方,让第三方先把这笔欠款付给你,然后你把向欠钱的人追债的权力转给了第三方,这就是代位求偿。改革后的商业车险规定,投保车主如遇车祸,如果对方是全责,可对方车主投保额不足或是拒不赔偿,可以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业内人士指出,追偿成功率低,也是目前保险公司不大愿意让消费者使用代位求偿权利的一个原因。

  不过,不管愿意不愿意,保监会表示,改革后“代位求偿”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一项权利,至于追偿率过低的问题,也会逐步创造条件,让“代位求偿”变得更加流畅、简便。

  但是也有车主担心,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后,会不会被算作是出险案件从而增加第二年的保费呢?记者了解到,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研究相关方案。


误区一:

  有些车主认为交强险有12万元的赔偿限额,发生交通事故后,这12万元属于“必赔项目”,有交强险就够了,因此仅投保了交强险。

  但是交强险是有限额的,按照现行交强险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122000元的限额不是所有的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误区二


  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担忧了,但其实并没有“全险”这个概念,机动车的保险由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涉水险等众多险种构成。通常所谓的“全险”,就是包含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对于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投保人要了解每个险种的承保范围才能按需投保。


误区三:

  有人认为保险就是万能钥匙,只要险种多买一点保额上高一点,就万事无忧了。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些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如故意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等。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存在违法驾车情形,如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项,同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第三者责任险则因存在违法事由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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