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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小结

 辰元财税 2015-12-17

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小结

  一、什么融资租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二、融资租赁业印花税、增值税、营业税

  对于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从税法角度定义了融资租赁,并从主体及货物的归属不同进行区分,从而判定流转税问题,“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那么,对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贴花,也需分两种情况处理:情况一——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货物,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那么应该依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情况二——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应为经营租赁行为,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那么应该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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