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就可以将大修理价值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问题二:改造费用该如何处理?是进长期待摊还是进费用?有改造金额与延长使用年限要求吗? 问题三:其他的支出就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专家回复: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对你单位的上述固定资产,不能再继续提取折旧,所发生的改造、修理费属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可在不短于剩余使用年限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2.对于计入改造费用的项目,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建筑安装费用等,均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中。对于改造金额及延长使用的年限,税法无明确规定,应以企业实际预算为主,税法注重的是真实性和合理性。
专家分析: 《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实施条例》六十九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以上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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