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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因有争议年审未合格被强制注销 法院判交管违法

 秋天的海 2015-12-17

原标题:车辆因有争议年审未合格被强制注销

法院判交管部门行政违法

本报讯一辆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交管部门强制注销。昨从武昌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交管部门“强制注销”的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6月8日,车主李某乘坐其非营运普通客车,行至黄陂区黄陂大道时遭公安交警拦截。经查,李某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被标注为“强制注销”状态。黄陂交警大队以“驾驶强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为由,扣留该车及行驶证、驾驶证。给李某打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作为处罚依据,查询单上写明:该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强制注销”。

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期间,李某车辆每个周期依法审车都合格,但因交通违法电子眼有争议未解决,车管部门未发检验标志。

2015年4月,该车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将车辆标注为“强制注销”状态。

李某认为,自己的车辆仅因为交通违法电子眼未处理而被强制注销,不符合强制注销的法定条件,将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交管部门“强制注销”的行政行为。

车管所辩称,李某车辆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依法应当应当强制报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时,会将车辆状态自动调整为“强制注销”状态,提示车辆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也不能办理除注销登记外的其他任何机动车登记业务。

武昌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李某车辆因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符合强制报废条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并被依法收缴、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当由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但李某的车辆尚未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情况下,就已被车管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违反了《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法定程序。

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对李某车辆作出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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