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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相关政策解答

 井冈雄鹰 2015-12-18

时间:[2015-9-18 8:49:06] , 来源:[财政监督局]

一、津贴补贴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干部职工发放“六五”普法奖、计划生育奖、招商引资奖、目标考核奖、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奖等奖项,是否属于滥发钱物行为?

答:《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及《关于规范调整机关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荆人社〔2015〕1号)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性补贴统一保留5个奖项,即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从2014年度起,按通知项目予以考评,获奖单位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同项目发放,掇刀区统一按照省、市文件执行。自2015年1月起我区原有的奖励性补贴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凡按废止文件继续发放2014年度“六五”普法奖、计划生育奖、招商引资奖、目标考核奖、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奖等奖项的,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2、我区区直部分实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单位,按照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发放年度称职以上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金,是否属于滥发钱物行为?

答:《关于进一步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对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发放年度考核奖作了明确规定“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发放奖金为本人12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其他事业单位不允许发放年度考核奖。我区区直部分实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单位发放年度考核奖金(俗称“第十三个月工资”)时,按其上年12月工资总额发放,超过基本工资的,是超标准发放个人年度考核奖金,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3、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向干部职工发放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中秋节等国家规定法定节日补助和值班补助、双休日加班补助、未休年休假补助,是否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答: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中秋节等国家规定法定节日补助和值班补助、双休日加班补助、未休年休假补助,是自立项目发放补贴或补助,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4、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单位缴存基数和比例超过规定,是否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荆门市《关于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的通知》第三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执行10%标准,最高不超过12%”之规定,我区区直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单位缴存基数和比例超过规定,是变相发放职工福利,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5、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三万”活动时,向单位干部职工造册发放“三万”活动补助,是否属于滥发钱物行为?

答: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第四条第一款“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之规定,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三万”活动时,向单位干部职工造册发放“三万”活动补助,是单位自立项目违规发放补贴,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6、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如今仍然发放液化气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费,是否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答:根据《荆门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意见》(荆纪发〔2007〕16号)第三条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第三款“归并津贴补贴项目中生活性补贴,包括生活补助、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费、地方性其他津贴补贴等项目”的规定,液化气补贴、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费属于第一次津补贴改革中已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以上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的,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7、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特定岗位人员发放特殊性津贴补贴,实际执行时全员发放或不同岗位按同一标准发放,是否为滥发钱物行为?

答: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申报审批事项的通知》(荆财行发〔2007〕199号文)申报审批结果,财政预算认可的特岗津贴补贴包括:纪检监察办案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信访岗位津贴;环保监测津贴;公安警衔津贴、值班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法官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特殊性津贴补贴时,不得与特岗津贴同时发放。

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特殊性岗位津贴补贴实际执行中,将发放范围扩大至全体干部职工,或对区分了一、二线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按同一标准发放,是超过应发范围和超标准发放特殊性津贴补贴,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8、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参与有关文体活动时,向干部职工普遍性的发放服装、鞋帽、被子等实物,是否是滥发钱物行为?

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第31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行为,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因此,我区区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参与有关文体活动时,用公用经费向干部职工普遍性的发放服装、鞋帽、被子等实物,是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设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用工会经费组织、参与文体活动的,确需为参与者购买所需活动用品的或者是少量奖品的,可按照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属于滥发钱物的行为。

二、私设“小金库”方面的问题

9、我区区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将应收的房租费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或相关经营性收入直接抵减公务接待费等支出,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答:机关、事业单位用应收的房租费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或相关经营性收入直接抵减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第十六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明确界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帐薄核算”属于设立“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19号令)第四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区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用应收的房租费收入或相关经营性收入直接抵减公务接待费等支出违反上述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0、我区区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用于账外其他支出,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机关、事业单位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用于账外其他支出,属于私设“小金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明确界定“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属于设立“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19号令)第四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市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用于账外其他支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公务接待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费报销时,不实行一事一结或报销凭据“四单”(支出发票、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不全,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掇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掇发〔201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的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核销接待费时,出现不执行一事一结或报销凭证“四单”(支出发票、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不全等问题,此行为违反了《掇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2、目前,我区区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在经费支出中仍然列支土特产、礼品、香烟等事项,是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掇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掇发〔2014〕4号)第二条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七条规定“……一律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在经费支出中仍然列支土特产、礼品、香烟等事项,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我区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掇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3、我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相互间公务活动时,实施公务接待安排工作餐,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掇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掇发〔2014〕4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同城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食宿。”,2015年2月出台的《中共荆门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十个一律”要求,其中规定“凡同城之间公款吃请的,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因此,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同城公务活动安排工作餐,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无接待派出单位公函的,即认定为同城公务接待或公款吃请,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4、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时,采取现金方式结算接待费,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掇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掇发〔2014〕4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时,采取现金方式结算接待费,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四、差旅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5、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未按规定报经单位批准,未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是否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掇刀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掇财行发〔2014〕19号)第四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审批,如实填写《掇刀区XXXX单位公务差旅审批单》……”。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未按规定报经单位批准,未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违反了《掇刀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6、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符合规定标准,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掇刀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掇财行发〔2014〕19号),明确了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标准。凡单位工作人员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规定标准,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超过规定标准的,不予报销,已报销的,要予以追回。

五、会议费、培训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7、我区区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256号)第十四条“……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的规定,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凡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的,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8、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在举办各类培训活动时,超标准发放讲课费,是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根据《荆门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256号)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省部级领导职务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厅局级领导职务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县处级领导职务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1000元;(四)其他人员每半天一般不超过500元。”的规定,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培训,凡超出以上标准发放讲课费的,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9、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在报销培训费时,报销凭证(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不全,是否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根据《荆门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256号)第十六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如果报销培训费凭证不全的,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0、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在培训费中列支了与培训无关的旅游费用,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按照《荆门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256号)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之规定,以上行为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1、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在报销会议费时,报销凭证(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机构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不全,是否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根据《荆门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163号)第十六条“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机构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规定,报销会议费凭证不全的,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2、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用现金结算会议费,是否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根据《荆门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163号)第十七条“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的规定,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用现金结算会议费,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六、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3、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将付款单位为“个人”的支出票据核销入账,是否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答: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及《掇刀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掇发〔2014〕4号)第九条“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规定,区直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将付款单位为“个人”的支出票据核销入账,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4、我区区直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将原始凭证附件不全(如办公用品无明细、文印费无打印清单、汽车修理费无配件明细等)的支出票据核销入账,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以上行为违反此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5、我区区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将“白条”作支出票据核销入账,是否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市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将“白条”作支出票据核销入账违反上述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6、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存在无依据收费或继续使用已作废的收费许可收费情况,是否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批;…”以及《荆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取消、征收标准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权限及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擅自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改变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区直单位无依据收费或继续使用已作废的收费许可收费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7、我区区直个别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受理已经作废的财政票据,是否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以警告;对非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3〕12号)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转让票据……不得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等规定,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受理已经作废的财政票据,是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七、其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8、我区区直少数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支出管控不严,支出超预算、同比大幅增长,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掇刀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控制和压缩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如果“三公”经费支出管控不严,支出超预算、同比大幅增长,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9、我区区直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挪用、挤占财政专项(项目)资金,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答:《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三条规定“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改变资金投向、修改投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挪用、挤占专项(项目)资金违反此规定,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0、我区区直少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出纳、会计等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是否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答:《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私存私放公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上述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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