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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如何理解行政机关“任命”的从事公务人员?

 s草原头狼s 2017-12-06

     补充说明:有读者留言追问昨天的《飞哥答疑》(问:村主任(党员)失职渎职如何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能否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

 答:村主任,即便是党员,由于其从事的不是党务工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不适用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规定的工作纪律,不是泛泛意义上的工作纪律,纪律处分条例第125条适用条件: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村主任(党员)失职渎职,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纪法衔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有关于村民委员会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

    问:如何理解行政机关任命的从事公务人员中的“任命”?仅有党委(党组)研究决定会议记录,但无任命文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从事公务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可能就包含行政机关任命的从事公务人员。

       正确理解行政机关任命的从事公务人员中的“任命”意义重大。如果被确定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从事公务人员,就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政务(政纪)处分,对其要求极严。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只要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便被判处管制、拘役(含缓刑)刑罚,就得给予开除处分;而对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含缓刑)刑罚的,还可以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保留工作。

        基层实践中,经常出现,仅有党委(党组)研究决定会议记录,但无任命文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从事公务人员?如县教育局党组、卫计委党组开会研究,分别任命乡镇学校副校长、乡镇卫生院副院长,但未正式下文,有关同志事实上任职乡镇学校副校长、乡镇卫生院副院长,如果其醉驾被判处管制、拘役,是否必须开除处分?

       飞哥认为,党管干部的原则,决定了党组开会决定干部(县教育局党组、卫计委党组),而不是由行政机构负责人(局长办公会)决定任命干部;党组开会研究后,由于种种原因未下文,但事实上有关同志在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应属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这里的任命,不能仅仅局限于书面任命,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口头宣布任命,也可以理解为“任命作出这样的解释,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以上是飞哥个人认识,不一定正确,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相关规定索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您的提问能否得到解答,取决于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您的问题是否描述全面准确(原则上不解答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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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解答顺序,原则上按提问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纪法践悟读者,享有优先解答权,因为您读完飞哥专著后,与飞哥拥有共同语言!提问唯一路径:429458363@qq.com;QQ或者微信、电话咨询业务,不予解答);

          五是实名咨询优先解答,注明本人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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