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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保留公职?

 道德是底线 2020-04-15

文/李岩律师(转载请私信我)

公职人员犯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保留公职?

这是我的第1篇普法文章

一、先说结论

(一)公务员

1、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其余一律开除。

(二)事业单位

1、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其余一律开除。

2、对普通事业编人员,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拘役、管制或附加刑的,可保留公职,其余一律开除。

3、对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三)国有企业

1、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其余一律开除。

2、对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二、我的说明

(一)刑事处罚种类

我国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比如常见的判罚,有期徒刑多少年,并处罚金多少钱。还可以单处附加刑,比如单处罚金多少钱。

在主刑中,管制不需要羁押,其余均需要羁押。缓刑则是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一种实施方式,也不需要羁押,被判处缓刑,在法律后果上相当于被判处了拘役或有期徒刑,只不过不需要羁押。需要注意,不仅是有期徒刑才有缓刑,拘役也有缓刑。比如判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等等。

被判处缓刑,对于公职人员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开除的,只有一种例外,即普通事业编制人员,被判处拘役缓刑的

免予刑事处罚是区别于主刑及附加刑的一种判罚,前提是认定你构成犯罪,但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情节轻微,过追诉时效等等,所以不予处罚,它属于有罪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在目前阶段,均可以保留公职,但仅就目前而言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对外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公职人员,免予刑事处罚也开除,体现出我国从严治吏的趋势。但是该草案也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即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可以不开除。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要小于故意犯罪,所以草案作出了相应区分,应该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

(二)各种编制的理解

公务员。这个好理解,就是行政编制。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公务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公务员等等。对这类人的要求是最严格的,只要判处刑罚就开除,单处罚金也开除,缓刑也开除,只有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

这里面有个有意思的事情。检察院有个《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实施,2007年修改了一次,它给检察官留下一个口子。它规定,检察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缓刑的,可以不开除。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法官,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开除,但检察官有例外情形。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反而给自己留下空间,处罚相对较松,这反映出当时检察院系统懂得为自己争取权利。但是在2016年,该处分条例又修改了一次,将此条规定废止,规定只要受刑事处罚即开除,没有例外情形,而且还加重规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也可以开除。这就是矫枉必须过正,对检察官们严一点,也是合理的。

事业单位中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国企中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这两类人虽然在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但其职位系由行政机关任命,他们一般是领导班子成员。比如说事业单位,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等等。比如说国企中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等。他们的定位和公务员是一致的,体现的是“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所以对他们的处理,也和公务员一致,只有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

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有些事业单位系参照公务员管理,也就是所谓的参公单位,比如畜牧局、社保局、粮食局等等。这些单位里面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和公务员没什么区别,虽然他们是事业编制,但对其处理,和公务员一致,只有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

普通事业编制人员。对他们,法律留下一个口子,有期徒刑以上的才开除,也就是说拘役、管制、免予刑罚处罚以及单处附加刑不开除。与公务员们相比,处罚要松一些。我办过一个案子,被告人是普通事业编制,因为醉驾被判处拘役,后来单位给了个处分,没有开除。

事业单位中或国企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只要犯罪,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用的措词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但正如我的一个当事人所说的那样,单位那么多清白的人不用,为什么要用犯过罪的呢?所以应该说一般情况下,都会解除合同。


三、法律依据

(200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009)《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依法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2007)《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已被修订)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016)《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13)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在国家有关公务员处分的统一规定出台之前,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机关实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20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008)《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未实施)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以及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特殊情况下,对照处分决定权限,报请再上一级机关、单位批准,可以不予开除,给予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2)《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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