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市药品零售企业清理整顿动员部署会上获悉,于2013年6月1日起分类实施的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新版药品GSP,将于2015年12月 31日前全面完成,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新建营业场所等均应当符合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任何一证到期,均以新修订药品GSP为标准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发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药品零售药店4700余家。“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正在按照新版GSP的要求,对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改造升级,截至目前,已有两家药店获得新版GSP的认证。”市药监局药品监管处处长赵全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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