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使用手册》的注释可以看出:有些简化字对应的繁体字或异体字也复活了。下面就是我从表中查到简繁异并存的实例:
1、了(瞭)0017:——瞭3401:【提示】读liào时,不简化作‘了’。
——(繁体字(瞭)去掉圆括号,加上编号3401,就成为‘规范字’了。以下同)
2、乃(迺)0020:——迺6807:用于姓氏人名、地名。
3、干(乾)0023:——乾2215:八卦之一,用于‘乾隆’‘乾坤’。
4、么(麽)0048:——麽5780:用于幺麽,微小、卑微;用于姓氏人名。
5、丫[桠] 0056:——桠6958:用于科学术语;姓氏人名。
——(异体字[桠]去掉方括号,加上编号6958,就成为‘规范字’了。以下同)
6、专[耑] 0083:——耑6837:<文>同‘端’,用于姓氏人名。
7、巨[钜] 0101:——钜6845:用于姓氏人名、地名。
8、升[昇陞]0125:——昇6674:用于人名,如毕昇。(《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如毕昇。)
——陞6909:用于姓氏人名、地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
9、仇[雠] 0133:——雠6351:校对;校勘。
10、只[祗] 0246:——祇4050:地神。
11、宁[甯] 0312:——甯7442: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12、扬[飏] 0368:——飏6607: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13、夹[袷] 0402:——袷5000:用于维吾尔等民族穿的长袍。
14、曲[麴] 0424:——麴7748: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15、同[仝] 0426:——仝6513: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16、伙(夥)0475:——夥7669:<文>多。
小议:
‘夥7669’这个规范字,可真是多余。从‘<文>多’来看,它不用于现代白话文。也就是说,它是今天规范的,且今天不用的规范字。如果不嫌多,不嫌麻烦,字典中还有很多可以照此规范的类似汉字。到那时‘通用规范汉字’,可以由8105增加到一万多个。
17、克(剋)0675:——剋4134:打人;训斥。
18、苏[甦] 0677:——甦7335: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19、村[邨] 0682:——邨6530: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20、泛[氾] 0865:——氾6517: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21、坤[堃] 0964:——堃7226: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22、苹(蘋)1004:——蘋7841:一种蕨类植物,也说四叶菜或田字草。
23、奔[犇] 1049:——犇7384: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24、和[龢] 1131:——龢8095: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25、欣[?] 1158:——?6549: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26、征(徵)1159:——徵5962:中国古代五声音阶之一。
27、径[迳] 1163:——迳6745:用于姓氏人名、地名。(《对照表》是: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
28、炉[] 1238:——7006:用于科学术语,指一种人造放射性元素。
29、线[缐] 1336:——缐7459: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30、厘[釐] 1448:——釐7982: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31、钟(锺)1528:——锺7679:用于姓氏人名。
32、修[脩] 1560:——脩7014:<文>干肉;‘束脩’的省称,指学生给老师的酬金。
33、洁[絜] 1663:——絜7282:用于姓氏人名;比较,衡量。
34、捍[扞] 1792:——扞6522:用于扞格,<文>相互抵触。
35、哲[喆] 1802:——喆7294: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36、秘[祕] 1949:——祕6906: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37、借(藉)1955:临时用别人的财物;凭借;假托。
——藉 3390:⑴jí践踏、凌辱;盛多、杂乱。⑵jiè衬垫;用于慰藉,安慰。
38、俯[] 1966:——7399: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39、资[赀] 2039:——赀6981:计量;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40、假[叚] 2337:——叚6907: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41、绩[] 2486:——6932: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42、绿[菉] 2498:——菉7133:用于地名,如梅菉在广东;也用于姓氏人名。
43、搜[蒐] 2528:——蒐7313:草名,即茜草;春天打猎。
44、渺[淼] 2755:——淼7371:用于姓氏人名、地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
45、碗[椀] 2881:——椀7332:用于科学技术术语,如橡椀。
小议:
从‘碗[椀]’来看,通用规范汉字不该随椀就椀,科学技术术语也不该这么霸道。相反,科学技术术语应该采用通用规范汉字‘碗’,即‘橡碗’。不会因为‘橡碗’使科学技术术语失去科学内涵。
此处好像是刻意随弯就弯。是不是因为科学技术术语是不可更改的,与之有关的字也是神圣不可触碰的?
46、溪[谿] 3012:——谿7959:用于姓氏人名;用于勃谿。指家庭成员之间争吵。
47、管[筦] 3123:——筦7545: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48、澄[澂] 3299:——澂7816: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49、札[劄] 3532:——劄7692:中医指针刺;用于目劄,中医指眼皮时时眨动的病症。
50、坂[阪] 3653:——阪3640:用于地名,如大阪,在日本。(《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地名。)
小议:
为了日本一个地名,‘阪’由异体改为正体,挤进‘通用规范汉字表’。
我认为,对此可以有多种选择:一是将‘大阪’改为‘大坂’;二是不改变‘大阪’,但是,‘阪’不列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三是采用阪3640。最糟糕的就是这第三选择。它违背了通用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宗旨,不符合信息时代语言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实,中国的简化字不应该一涉及外国就失去章法。城市的名称或名字,不是不可更改。例如,韩国的首都汉城改为首尔。相比之下,‘大阪’改为‘大坂’,并不会使‘通用’和‘规范’的汉字系统伤筋动骨,闪腰岔气。
51、咤[吒] 4226: ——吒6531:用于姓氏人名。(《对照表》后是:可用于姓氏人名。)
52、恶()1829:——7519:化学名词用字,如‘二英’。
53、邬3621:用于地名,如:邬聚,在河南;寻邬,在江西,现在改为‘寻乌’。
小议:
‘寻邬’在江西改为‘寻乌’,‘邬聚’在河南,不可改为‘乌聚’吗?
一个‘邬’简化为‘乌’,另一个‘邬’则不可简化。这就造成一种怪像:‘邬’既不规范,也不通用。
54、豳6222:古地名,在今陕西旬邑西南,也作‘邠’。
——邠6542:用于地名,如邠县,在陕西,现在改为‘彬县’。也作姓氏。
小议:
彬县就在今陕西旬邑西南,可见,‘豳’与‘彬县’的距离是多么近!然而,‘邠’可变,‘豳’却不可变,何也?由‘豳’也作‘邠’和‘邠县’改为‘彬县’来看,‘豳’早已被世人弃之不用。若不是《通用规范汉字表》把它‘规范’进来,它绝不会成为‘通用规范’汉字。事实上,即使把它列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也免不了被人撂在一边不用!
55、周[赒]1192:环绕、循环;完备、完善;星期;朝代名;接济。
——赒7372:同‘周’,接济。
小议:
如果把‘接济’从‘赒’的义项中去掉,只留下“同‘周’”,赒仍含有周中‘接济’的内容。因为,赒与周完全相同,‘赒’就失去‘规范’的意义了。因此,这个规范字不但徒有虚名,还给通用规范字造成混乱。
56、戮[剹]6019:杀。
《现代汉语词典》注解:1、戮:杀;杀戮。
2、戮(勠):<书>并;合:戮力。
【戮力同心】齐心合力,团结一致。
57、勠7615:<文>合力;齐力。
【提示】‘勠’不再作为‘戮’的异体字。
小议:
‘戮’只有一个义项:‘杀’。
这时,[戮力同心]不但没有‘齐心合力,团结一致’的意义,还涉嫌违反‘语言文字法’。因为,在这里它已经不通用、不规范了。而原来的异体字‘勠’从幕后走到前台,成了‘通用规范’的。从此,“‘勠’不再作为‘戮’的异体字”。在[勠力同心]里的‘勠’才是正儿八经的‘通用规范汉字’。
这样做究竟是为什么,有什么好处?但愿此处的以勠代戮不是临时起兴、短命的规范。
只要我们翻开字典就会看到,一个字有多个含义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这个‘戮’不可兼项?
就《通用规范汉字表》这个范围看,是对不同的字采取不同的规则,还是采取统一规则,这是个必须慎重对待的大事儿。
58、圐7369:圙7677:用于圐圙kūluè,蒙古语音译,指圈起来的草场,今多译作‘库伦’。
小议:
既然是“今多译作‘库伦’”,‘库伦’就应该是规范的。而‘圐圙’就应该弃之不用。我们不知道为何这样纠结?难道今后只有用‘圐圙’才对,再用‘库伦’就不规范了吗?
在前51项中,有36项中的繁体(异体)字,以‘用于人名’、‘用于地名’、‘可用于地名’、‘用于姓氏人名’、‘可用于姓氏人名’、‘用于姓氏人名、地名’、‘可用于姓氏人名、地名’的名义,划定在‘通用规范汉字’里。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名义似乎预示着专家们一丝不苟的严谨文风。可是,事实上我们看到:
1、对于一个字,既有‘用于’,又有‘可用于’,我们只好认为‘用于=可用于’,其中的‘可’是可有可无,有也五八、没也四十。
2、‘用于人名’=‘可用于姓氏人名’,如毕昇。因为,用于=可用于,所以,人名=姓氏人名。从‘如毕昇’来看,‘姓氏人名’里边可能没有姓氏,只有人名;或者,只有人名没有姓氏。
3、这里的‘用于人名’,应该是过去的人名用字。这些现代不常用的繁体、异体字不应该复活。即使有人喜欢它,并且用于自己的名字,也不必非要把它拉进‘通用规范汉字’里。
4、这里的‘用于姓氏人名’,可能是既含有姓氏,又含有人名;也可能只含有姓氏,或者只含有人名。作为通用性、规范性的标准,不应该有这种含混的叙述。姓氏和人名没有共性。姓氏是必须延续的,人名是不必规定的。古人用过的名字,未必就是今人的必须;今人用过的名字,也不是后人的必须。即使你把它规范进来了,他也不一定就真的采用。如果想要规范,还不如规定哪些字不可用于人名。例如,异体字,有简化字的繁体字等等,都不该作为后人的名字。
我认为,这些字就是给‘通用规范汉字表’搀进一些杂质。有这些字的存在,‘通用规范汉字表’就增加一些不通用、不规范,它只有增加混乱的作用。
如果真的把姓氏和人名分开,省去人名用字,这36项也许就都没有了。字表中的8105减去36就是8069个汉字。如果把其它的字再作‘规范’取舍,弄好了‘通用规范汉字表’就是8000字。这8000字看起来没有8105那么精准,可是实际上它才是更精准好用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