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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P2P增信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图书官专家 2015-12-21

  

  如今,国内P2P网贷平台之间竞争越发激烈,而平台跑路出事的相关报道也频频见诸报端。各个P2P平台为了吸引、留存更多的资金端用户,在对外推广过程中,可谓是费尽心思进行自我营销,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投资者对平台的信任,打消其对平台安全性的担忧。也就是所谓的P2P平台增信。

  但是,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从广义上说,增信包括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对于这里的“增信服务”,我们认为不宜过于片面地解读。实际上,如果未来P2P的发展方向是纯粹的信息中介,仅仅扮演一个信息展示平台角色,则其服务方式过于被动,平台的价值便很难得到体现,P2P行业的活力也就被完全扼杀了。从立法者本意上说,该规定目的仅是为了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地位,防止P2P过多地介入实质交易,导致风险由单个项目不断传导、积聚到平台主体上,最终引起更大的风险。因此我们认为,只要风险最终的实际承担方不是P2P平台,那么P2P平台通过创新努力,为投资人争取提供其他能增强其信任度的服务,就不应该认为存在障碍。

  本文就以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主要的增信方式为基础来谈谈不同增信方式的特点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平台担保

  平台担保,即P2P平台自身公开表示对平台上的全部项目提供兜底担保。早期很多平台便是以网站上突出显示这种兜底承诺的方式招徕投资人。但自从监管层提出的“四条红线”明确禁止平台本身提供担保以来,该做法就逐渐为业内所摈弃。我们认为,《指导意见》里提到的“增信服务”,应该主要指代的就是这种模式,因此随着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后续再以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吸引投资人的平台将越来越少。

  二、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担保是指P2P平台与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对逾期项目向投资人进行代偿本息。因为有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介入,这种方法可以帮助P2P平台获得更多的信任。但从此前河北融投担保违约导致部分P2P平台受到严重冲击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模式也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安全。最直观的一个隐患便是担保公司资金有限,无法具备与P2P平台动辄十亿百亿的交易量相匹配的担保能力。此外,有的P2P平台上的担保公司实际上是自家关联公司,这与平台直接担保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将来这种模式也将慢慢式微。

  三、合作机构担保

  这种模式下,P2P平台会与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线下机构合作,通过对线下形成的债权放到线上进行转让的方式获得项目,这些线下机构通常不仅为P2P平台提供项目,并对项目进行了第一轮的风控筛选,而且往往也需要承诺对逾期债权进行回购。

  该模式一方面可以节省P2P平台项目的风控考察成本,有效降低高逾期率的可能。另一方面,对接线下的成熟机构能够在短期内为平台带来大量较为优质的资产。至少表面看上去,这是一种有效的增信方式,也确实比较受投资人的青睐。但实际上这种模式也存在不小的风险。通过对接线下机构进而找到资金需求方,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项目整体风险就不见得会被降低了。首先,线下机构推介来的项目普遍金额比较大,相对于小额分散的一般项目而言,潜藏着更大的风险;其次,线下机构对接过来的业务往往不是其手头最优质的业务,坏账的可能性会比较高;最后,如果真的发生大规模坏账,该等线下机构也不一定能完全兑现债权回购承诺。

  四、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指P2P平台从自有资金中或者收取用户的费用中计提出一定比例的款项,平台项目出现逾期时,将动用该笔专项资金对投资人损失进行垫补。若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足以覆盖全部的平台坏账损失,则该制度能分散投资人投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为其提供了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

  但是风险准备金制度也存在其自身无法避免的弊端,实际操作中,大多数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其实就是普通存款,银行对其缴存和支取也不存在任何监管责任,这就可能存在风险准备金被随意挪用等现象。另外,风险保证金如何计提、如何赔付等规则及实时的余额信息往往披露很少,在平台真正爆发大规模坏账的时候,风险准备金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仍然值得质疑。

  此外,有人认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主要是从平台的潜在或既得利润里抽取出来的,这种用P2P平台自有资金给项目提供风险对冲的方式,或许存在平台自身提供担保之嫌。但根据最高院某法官在一些讲座上给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定性(可能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监管层的态度),他认为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应认定为P2P平台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从这个角度看,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是一种非义务性的行为,该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增强投资人对平台的信心,更多取决于平台兑现承诺的实力和意愿了。当然,该制度至少能表达出一种姿态,即在明确投资人风险自负的前提下,且P2P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平台也将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补偿。这对投资人来说,可能也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五、保险公司承保

  《指导意见》中提出,“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实际上,已经有不少保险公司也正积极布局互联网金融领域。与P2P的主要合作的方式有:为其项目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以及与担保物有关的财产损失险等服务。

  无疑,保险公司的介入,将增加投资人对P2P平台的信任度。因为对投资人来说,一来是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定的筛选作用,即由于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的风险把控的考虑,对与之合作的P2P平台也有一定的审查要求,能与之达成合作的,一般而言也是风控手段较为良好的P2P平台。二来通过保险将项目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名下,而保险公司的信用及偿付能力无疑比一般借款人高得多,一旦实际出现项目风险,投资人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额作为补偿,这也为P2P平台的项目安全提供了很强的保障。因此,这种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保险公司的“牵手”,未来应该有不错的发展前景。

  六、资金银行存管

  《指导意见》要求,P2P资金应由第三方银行进行存管。目前,银行对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要求较高,这点跟保险公司承保一个意思,能与之达成存管合作协议,某种程度说是平台实力的一种体现。

  我国银行由于受银监会监管,相应的制度较为完善且严格,相比较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也更为公开透明。普遍认为,银行介入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有利于逐渐解决“跑路”频发的行业困局,为P2P平台的高风险提供有力增信。但是,既然作为存管的概念,银行实际上并未对资金的具体流向进行实时监控,实践中,银行存管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是否仍有别有用心的平台钻取漏洞的空间,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除上述方式以外,在更广义的层面上说,一些非直接针对项目逾期风险的增信手段,也常常被市面上的P2P公司用到。比如平台对接网络征信接口,或者被风投、国资、上市公司参股控股,又或者P2P公司在资本市场挂牌等方式,都是很好的宣传卖点,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平台的正规、负责、靠谱,对投资者而言,都称得上是有效增强信任的措施。

  综上,我们认为,结合实际探求《指导意见》的精神,监管层真正不希望看到的,应该是P2P平台直接为平台上的项目以明示兜底的方式,促成双方交易的达成;但若在客观地提示清楚风险后,通过隐性的、非强制义务性的方式手段塑造平台形象,增加平台可信度,这种做法应该无可厚非。

  作者:邱进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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