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类概述: 本类共包含四章的内容,分别是: 第九十四章: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明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9401-9406 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9501-9508 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 9601-9619 第九十四章包括: 一、各种家具及其零件(品目94.01至94.03)。 二、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品目94.04)。 三、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七十一章注释一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品目94.05)。 四、活动房屋(品目94.06)。 本章所称的“家具”,是指: (一)任何“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协调制度中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它们的主要特征是供放置在地上,并具有实用价值,它们用于民宅、旅馆、戏院、电影院、办公室、教堂、学院、咖啡馆、饭店、实验室、医院、牙医诊所等,以及船舶、飞机、铁道车厢、机动车辆、拖挂蓬车及其他运输工具。必须注意,有些用螺栓等固定在地板上的物品,例如,船用椅子,也可作为“可移动”的家具归入本章。用于庭园、广场、散步场所等地方的类似品(凳子、椅子等)也归属于本类。 (二)下列物品: 1.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叠摞的或并置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检的单层搁架)及组合家具,供放置各种物品(书籍、陶器、厨具、玻璃器皿、织物、药物、梳妆用具、收音机或电视机、装饰品等),以及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 2.悬挂或固定在墙壁上的坐具或床。 除上述(二)款所列的货品以外,所称“家具”,不适用于虽作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物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或第六十三章的充气或充水的褥垫、枕头及座垫; (二)落地镜〔例如,品目70.09的试衣镜(旋转镜)〕; (三)第七十一章的物品;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或品目83.03的保险箱; (五)冷藏或冷冻设备专用的特制家具(品目84.18);缝纫机专用的特制家具(品目84.52); (六)第八十五章的灯具及照明装置; (七)品目85.18、85.19、85.21或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装置专用的特制家具(应分别归入品目85.18、85.22或85.29); (八)品目87.14的物品; (九)装有品目90.18所列牙科用器具或漱口盂的牙科用椅(品目90.18); (十)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及钟壳);或 (十一)玩具家具、玩具灯或玩具照明装置(品目95.03)、台球桌或其他供游戏用的特制家具(品目95.04)、魔术用的特制家具或中国灯笼及类似的装饰品(电气彩灯串除外)(品目95.05)。 二、品目94.01至94.03的物品(零件除外),只适用于落地式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即使是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仍归入上述各品目: (一)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与将其固定于墙上的支撑物一同报验的单层搁架)及组合家具; (二)坐具及床。 三、(一)品目94.01至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玻璃(包括镜子)、大理石或其他石料以及第六十八章及第六十九章所列任何其他材料的片、块(不论是否切割成形,但未与其他零件组装)。 (二)品目94.04的货品,如果单独报验,不能作为品目94.01、94.02或94.03所列货品的零件归类。 四、品目94.06所称“活动房屋”,是指在工厂制成成品或制成部件并一同报验,供以后在有关地点上组装的房屋,例如,工地用房、办公室、学校、店铺、工作棚、车房或类似的建筑物。 例题:U刑枕:9404 9090 红木床头柜:9403 5010 90 乳胶床垫:9404 2100 90 办公室转椅:9401 3000 第九十五章包括: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备。 本章各品目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本章不包括: (一)蜡烛(品目34.06); (二)品目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类); (四)品目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化妆舞会服装;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品目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品目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品目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品目84.21)、电动机(品目85.01)、变压器(品目85.04);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品目85.23);无线电遥控设备(品目85.26)或无绳红外线遥控器件(品目85.43);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 (十五)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六)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品目90.04); (十七)媒诱音响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八)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十九)各种电气彩灯串(品目94.05); (二十)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 (二十一)餐具、厨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纺织材料制的其他铺地制品、服装、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及具有实用功能的类似货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四、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适用于该品目所列的物品与一项或多项其他货品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这些物品为零售包装,且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这些组合物品不能视为归类总规则三(二)所指的成套货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宠物玩具”(归入其适当品目)。 例题:滑板车9503 0010 臂力机 95069190 俄罗斯皇家大马戏团的老虎:9508 1000 90 第九十六章包括: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卫生产品〔任何材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本章不包括: (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饰(品目71.17); (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品目90.03)、数学绘图笔(品目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 (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或 (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例题:水粉画刷 9603 2900 90 油画棒 96099000 塑料模特 96180000 90
本类练习题 1, 牙科专用椅 2, 可移动实验室 3, 理疗床 4, 睫毛刷 5, 汽车用儿童座椅 上期答案1. 【9506.9900】剑尽管在品目9307有具体列名,但该品目的剑一般是作为武器使用的,而击剑运动用剑一般是钝头剑,所以根据第九十三章章注一(五)“本章不包括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九十五章)’’的规定,击剑运动用剑应归人品目9506。在归人子目时应注意,子目9506.9100“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是指吊环、鞍马、划船器、骑车器及其他锻炼用器械、跳栏、跳高架、撑杆跳高撑杆、铅球、拳击练习用吊球等,故击剑运动用剑不属于“竞技用品及设备”,只能归人子目9506.9900。 6, 2.【9305.9100】枪托属于枪的零件,故应归人品目9305;由于步枪归人品目9301,故步枪的枪托应归人子目9305.9100“品目9301的军用武器用”。 7, 3.【9306.9000】手雷符合品目9306“炸弹、手榴弹、鱼雷、地雷、水雷、导弹及类似武器”的规定,故应归入该品目。 8, 4.【8710.0010】坦克尽管属于军事装备,但第九十三章章注一(三)规定“本章不包括装甲战斗车辆(品目8710)”,故坦克应归人品目8710。 9, 5.[3604.9000]信号弹是信号枪所用的弹药,用以发出号令、报告情况、指示目标等。信号弹属于弹药,归类时似应按弹药归入第九十三章。根据第九十三章章注一(一)的规定,第九十三章不包括第三十六章的货品(例如火帽、雷管、信号弹),因此,本题商品不能按弹药归入第九十三章,而应按火药归入第三十六章。本题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604.9000。 10, 6.[9302.0000]手枪是指单手发射的短枪。本题于枪的枪把嵌有钻石,归类时似可按钻石制品归入第七十章,也可按手枪归入第九十三章。根据第九十三章总注释的规定,第九十三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等类似品,因此,本题商品应按武器归入第九十三章,并归入商品编码93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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