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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货物通关流程介绍

 小寇 2015-12-22

(一)证书的签发要求

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2)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陆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而这些税目的货物必须同属于《安排》附件所列明的货物;

(3)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到货口岸;

(4)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内陆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5)原产地证书的计量单位,按适用的实际成交的计量单位填写;

(6)原产地证书不许涂改及迭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7)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8)原产地证书依据表格1的格式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文。此项文字要求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9)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或生产企业可在保证原证未被使用的基础上,向原发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一份原证的副本,且该副本上应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副本”。如原证已被使用,则后发副本无效。如后发副本已被使用,则原证无效。

发证机构:

香港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为香港工业贸易署、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二)联网流程及原理:

CEPA项下的原产地证书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系统。其电子底帐的传输流程为:

1、从香港的签发机构发出,通过专线传送到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再传送到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传送到各相应的进口地海关。

2、当进口地海关收到电子底帐据后,自动向总署发送收到回执,并通过总署---电子口岸传送到香港

当进口地海关接受进口人的申报,原产地证书与申报数据核对无误,并且原产地证书纸质文本和电子底帐核对无误,进口地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放行,在货物放行后自动生成原产地证书核销数据,并通过进口地海关—总署—电子口岸---香港的途径反馈给香港。

(三)CEPA货物内陆通关流程

      基本通关流程为:企业备案、许可证件申领→报关→集中审单→现场作业(单证复核、征收税费、放行)→货物验放→结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口结汇→事后核查、稽查。

电子报关环节:

①预录入电子报关:由预录入公司通过与海关电脑系统直接相连的电脑终端录入报关数据,目前绝大部分报关单、加工贸易合同通过此方式电子报关。

②EDI报关:由报关企业通过EDI中介服务商的报关软件和平台向海关发送报关数据,目前绝大部分海运舱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合同、清单、报关单通过此方式电子报关。

③由报关企业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录入报关数据并申报,目前主要配合无纸通关、网上支付模式下的企业电子报关。

CEPA货物公路通关流程简单介绍:

1、准备资料:进口商在进行申报时应准备以下资料:CEPA原产地证、厂商提供的发票、装箱单、进口贸易合同、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报检委托书及海关需要的其他批文、司机资料(其中含车牌、海关编号、13位进境载货清单号码等);

2、预报关:进口商可根据需要委托报关行进行提前3天预报关。首先是进行报关单的电脑预录入,在审单处接收到电子数据后,对已实行联网管理的CEPA产地证与报关单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审价;其次是报关行将已审核的报关单及所需报关资料整理定好,在现场海关进行申报,由现场海关完成审核、打印税单等步骤。目前,全国各大口岸现场海关也为CEPA货物开设了优先报关窗口,10分钟即可完成此步骤。最后,进口商缴纳完相应税款,由海关最后放行。

3、预报检:对于需进行法定商检的CEPA产品,需在各现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预报检手续。应提供发票、合同、CEPA原产地证的复印件、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报检公司代理预报检。

4、货物通关:进口商与运输行联系后,即可安排CEPA商品进境。由海关及检验检疫局(需法定检验的商品需由检验检疫局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后,货物即可进境。

电子审单环节:

将对原产地证书电子底帐和保管单数据进行对碰,对碰内容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有效期、商品编码、进口口岸、商品数量和计量单位等。对碰不成功,则退单,若是因填制不规范造成,经修改正确后,重新申报可以通过;若因为没有电子底帐或其它原因不能对碰成功或暂时不能提供纸质的原产地证书,而进口人又要求享受关税优惠的话,则可以先接受其申报,按照非优惠贸易协定税率收取保证金,待电子底帐传输正确或重新领证以能够实现电子数据对碰成功后,再退回保证金,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税率计征。

接单环节:

由进口地海关接单环节负责审核原产地证书的纸质证明与电子底帐是否一致,并核对原产地证书与报关单是否一致,审核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纸质证明是否符合有关协议的签发要求。

查验环节:

查验放行环节:

对货物的实际验估(如货物包装、唛头标志等)和随附单证的审核,防止伪报原产地情况的发生,确保单、证、货相符。如果经查验,对货物原产地真实性有疑问的,与有关原产地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对进口货物先按非优惠贸易协定的适用税率征收保证金,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程序对货物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并根据核查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后续核查:

进境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香港海关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香港海关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香港海关在90天内未能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进境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香港海关完成核查后,进境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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