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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补偿新模式农户土地入股心不安

 东秋元图书馆 2015-12-23

土地流转补偿新模式农户土地入股心不安

2015-07-06 09:49:27  吾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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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农业部人士表示,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方向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按照惯例,具体操作文件会在一号文件后有所动作。但是有调查显示不少的农户对于土地流转补偿的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感觉自身掌握详细太少,入股心理不踏实,农户心理还是喜欢钱直接进口袋的补贴方式。
                        土地流转补偿

调研称农户积极性不高觉得入股心中不踏实

2015年一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词组是“加快构建”,在此目标下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土地流转补偿将变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土地流转补偿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区在《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农委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

在上海市金山区的试验中,试点廊下镇由于有高投入、高收益的龙头企业参与其中,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入股所占的比例就较难确定;而另一试点张堰镇采取集体农场模式,所有收益归农民所有,按照1亩为1股来操作,因而较容易被农民接受。

安徽宿州市农委的调查表明,当前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当地多数农民不愿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只愿意参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的租赁形式,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入股也概念不清。而面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的弱势感很强,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宁愿收益少一点也要落袋为安。

有业内人士表示,原先土地流转补偿的方式是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这样对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而言,可以节省前期资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也调动了入股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但农民则更愿有一个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

争论激烈:土地入股,利多还是弊多?

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浙江、重庆、天津以及山东等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暂行办法。随后全国不同地方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尝试。

土地入股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认可,但理论界对于入股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正当性争议不减。支持者认为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对技术、资金入股的吸引力,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绿色农业,推动我国农业优质化迈进;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解决农民既想外出务工又不想抛弃土地的矛盾,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反对者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农民用土地入股合作社实行集体生产,农业生产还必须应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反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基本国情:人多地少,分布不均。社会保障功能被赋予在农村承包地上。

到现在为止,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这种土地流转补偿新模式阐述了自己的立场,支持者认为农户入股可以带来源源不断的土地红利,这会随着农业生产规模效益的提升和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实现农民增收稳步的提高。但是反对者的意见也不无道理,在实际的情况中存在着各种难以规避的风险,要是出现农业合作社经营不善,甚至破产的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司的登记资产,势必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破产清算让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保障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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