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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院的由来

 gudian386 2015-12-24
    修道院,为天主教隐修院的另一译名。始于2~3世纪,分男修道院和女修道院,按天主教法典的规定,须由教皇和主教批准,至少有修士12人方可成立。

    这种教士组成新的同质信徒团体,称为修道院。教皇格列里在信奉基督教的欧洲各地,鼓励修建修道院。在某地欧洲地区,修道院成为唯一剩存的学问中心。有些人相信爱尔兰的僧侣在他们的修道院中保存了当时的文化。这些僧侣游走欧洲各地教育民众恢复对学问的兴趣。修道院成为教养人们的中心,这些受到教育的人可以协助管理政府,不少人当上了国王的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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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的修道院一如罗马教会,享有对外接受捐献的权利随着土地的捐赠的增加,修道院也变的富裕。不同的修道院各自订立明规,以达到不同的目的。部分修士会恪守戒律,若干受过训练的传教士会被派到荒野之中,有些会在教会的教条上对教皇出建议,有些则提供重要的社会服务,例如照顾老人、医疗照护和救急扶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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