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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裁判规则集成(31

 lgzlawyer 2015-12-29



阅读提示:本期为本系列推文完结篇。目录如下:3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直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32、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33、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3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35、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已经丧失?36、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37、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38、“烂尾楼”工程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作者:离地七寸

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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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直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裁判规则】在承包人未请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直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适用指引】建设工程优先权虽属法定权利,不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须贯彻“不诉不理”原则,故在承包人未主张其工程价款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情况下,依职权直接判决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系超诉讼请求的判决,违反民事诉讼“不诉不理”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延伸阅读】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79页。

问题32: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也不宜直接认定商品房顶购人的房屋期待权是否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而应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适用指引】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以及如何确认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该批复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均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从法律性质上讲,对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受偿权部分的具体金额的确定、商品房顶购人的房屋期待权是否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认定,均属于实体方面的问题。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因此,上述问题应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书形式认定。

【延伸阅读】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79—281页。

问题33: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效力高于税款征收权的法律效力,税收问题不应阻碍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优先权。

【适用指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司法拍卖收入的税款征收权只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性,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据此,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发生冲突时,前者应当具有比后者更优先的效力。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前必须先缴清所有应征税款,否则无法办理过户。可见,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与税务部门的税款征收权何者优先问题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和《通知》的规定不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而维护建筑工人的生存权益,税款征收法律关系的效力当然应低于生存权的效力。同时,从法的效力等级上看,《通知》属于部门规章,而建设工程优先权是由《合同法》予以规定的,因此,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应当高于税款征收权的法律效力。

【延伸阅读】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82—284页。

问题34:建设工程优先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能否中止、中断或延长?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适用指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抑或诉讼时效,该条并未明确。由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期限的法律性质属于除斥期间,故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亦应属于除斥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延伸阅读】江必新、何东宁等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78页;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85页。

问题35: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是否已经丧失?

【裁判规则】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并不因此丧失,其行使期限应为自工程款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适用指引】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应当如何处理?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起算点;第二种观点认为,过了6个月期限,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已经丧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起点应为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时。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给付工程款的时间在竣工之日6个月后,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从债务到期后再起算6个月期限,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延伸阅读】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版,第402—403页;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82—284页。

问题36: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裁判规则】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适用指引】根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竣工之日是正常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一个起算点。何为竣工之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竣工之日包括三种: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指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指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强调的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只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决算,方能最终确定工程价款。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所规定的已完工程的竣工之日应当是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然,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为避免承包人陷入不利境地,可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起点。

【延伸阅读】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85页。

问题37: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裁判规则】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应依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并兼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宗旨和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从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确定。

【适用指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据此,对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起算时间,工程已经竣工的,按照竣工之日起算,未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司法实践中,兼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宗旨和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从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有必要对上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作扩大解释。具体而言,确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非因承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而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3)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期限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该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129页;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2辑(总第3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216页;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版,第403—406页;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285页;典型案例: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绍民终字第1288 号“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明珠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302—309页;江必新、何东宁等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78页。

问题38:“烂尾楼”工程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裁判规则】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认定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期限的起算点。

【适用指引】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之所以被司法解释规定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因为此时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承包人由此获得了基于自己义务的履行完毕而向发包人索要相应建设工程价款的资格。但是,在建设工程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仍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不合理。若当事人双方就工程款达成协议,明确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履行,承包人此时有资格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基于此,在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出发,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协商终止的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

【延伸阅读】江必新、何东宁等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房地产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78页;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提字第0013 号“江苏省南通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基福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309—311页。

(本系列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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