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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都讲了哪些的具体规则?

 lgzlawyer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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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以下简称《具体问题》)对当前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农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等十个方面,在审判理念、裁判思路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本文系对该《具体问题》中涉及的具体裁判规则进行提炼,供审判实践参考。由于本人能力所及,有可能导致对《具体问题》的理解错误,请自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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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房屋质量不合格和一般性瑕疵,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2.对于开发商确因资金链断裂无力交房或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要及时通过合同解除等方式依法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3.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无力还债,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前期借款转为购房款的,不应定性为借款法律关系。

4.对于房地产商非法融资及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的,在相对人均为善意的情况下,要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物权成立时间先后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确定权利优先保护的顺位。

5.维护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依法保护合法占有人的权益。

6.出卖人在签订房产转让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者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被依法查封的,不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可以考虑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通过违约责任来平衡双方利益。

7.严格适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对未予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依法确认其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8.在对外关系上,要维护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9.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不能唯登记论,应当依赖于对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审查。

10.应将不动产物权归属及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等争议,依法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11.对已经在行政诉讼中受理了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予受理。

12.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13.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14.继承人资格不存在异议,只是涉及遗产分割的,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思路,不适用诉讼时效。

15.对于需要确定继承人资格等不仅仅涉及遗产分割的案件,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存在个别继承人恶意隐瞒财产等情况的,可以通过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用延长最长诉讼时效的办法予以解决。

16.原则上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

17.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

18.如果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权人追偿,在相应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19.医疗纠纷专业性问题,可以考虑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20.判断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权益的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因素:(1)注意结合有关部门关于互联网行业管制规范确定互联网企业的注意义务;(2)注意及时充分了解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3)合理区分商业判断与人民法院司法判断之间的界限。
2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要根据道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把相关保险问题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

22.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2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仍要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

24.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2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的,一般不予支持。

26.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业利润率确定。建设工程行业的利润率一般在3%左右,避免承包人因承担过高违约金导致“倒贴钱”现象发生。

27.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8.对于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问题,在已经暂停相关法律实施的试点地区,可以依法认定该类合同有效,但对合同具体履行问题,也要注意不能突破“三条红线”,尤其是耕地红线不突破,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对于非试点地区,还要严格适用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任意突破。

29.在非试点地区,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30.食品安全法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处是按照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款。

31.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审慎受理。

3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关键点有两个:(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真实的实体权利,主要是物权和部分法定优先权。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都要查清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2)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能够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33.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法院要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

34.只有在借贷行为本身可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的,才能适用该民间借贷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吸收非法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后又转贷的,对这种转贷产生的纠纷虽然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也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35.民间借贷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1)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2)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一般来讲,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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