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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实务 | 宅基地退出:有权益才有满意

 神州国土 2015-12-30




摘要
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处置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综合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以及他们的适应能力和接受过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退出或收回宅基地。


宅基地退出,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1赋予农民多样化选择权利



鼓励农民进驻农村新型社区,或者到城市、集镇买房。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结合城中村改造和新城建设,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如盐都区在新城、产业集聚区等逐步开建农民工公寓,主要涵盖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民。对自愿退出农村原有宅基地的农民,除了给予相应补偿之外,应安排农民租住公租房和入住农民工公寓。符合新安排宅基地条件和自愿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还可到镇(街道)选择安置点,按年度限价选购安置房。农民购买的安置房可入市交易,直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符合新建、迁建条件的农民,可有选择地到农村新型社区(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

2保持“两权”不变

秀米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以保护。国土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分类管理台账,规范完善土地证权注销及变更登记有关工作,及时跟踪监测宅基地退出动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的宣传贯彻,加强对农民申请或退出宅基地基本条件的审查把关,引导和推进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对进城进镇进社区的农民,要保持原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资产收益权不变。农民承包地可以自主经营、自行流转或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保证离地农民继续享有集体资产的收益权。

3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秀米

一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原则,将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中居住点、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挂钩项目区。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编制拆旧计划,建立拆旧备选项目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土地指标应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二是各乡镇(街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和归并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
原文敬请阅读2015年《中国土地》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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