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12-10冀法〔2015〕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8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范围 乡镇开展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应与省政府批准的本县(市、区)城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相一致。如超出本县(市、区)城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应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执法主体 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仍由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派驻执法人员实施,以县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乡镇政府配合。 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发展实际,结合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特点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机制和模式。 三、备案程序 各县(市、区)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材料要逐级报省政府备案。有关备案材料径送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设区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直管县(市)直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送材料包括: 1、本县(市、区)政府批准在有关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正式文件; 2、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 3、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及说明。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认真做好向乡镇延伸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所需设施、装备、经费由县级财政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切实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要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延伸工作的指导,确保该项工作依法、有序、规范开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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