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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维护受害人权益

 余文唐 2015-12-31
中国法院网讯 2014年2月2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通报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有关情况。孙军工指出,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孙军工称,实践中,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或听证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一般会在48小时内(最快的是当天)发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以及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 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孙军工介绍,据不完全统计,试点法院自2008年以来,共发出人身安全裁定超过500份。如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92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 43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发出24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21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发出20份,均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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