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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西《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

 荷香月暖 2015-03-26


        1月12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去年10月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进行详细解读。根据该《解答》,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或威胁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及诉讼后免费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就是俗称的“人身保护令”。据悉,《解答》在全区实施以来,已有南宁市西乡塘法院等10余个法院发出了数十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大多起到了制止暴力侵害的效果。
    据自治区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介绍,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制度,并在全国多地试点后取得良好效果。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引入的“行为保全”制度,也为自治区高院在全区法院推广应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A
    “保护令”只在离婚诉讼适用
    《解答》第一条中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为了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所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发生,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只有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能予以支持。
    记者注意到《解答》条文中使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这一性别意味不强烈的称谓,何艳斌解释,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但“家庭暴力受害人”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和保护少数存在的男性家暴受害者。
    B
    诉前诉后均可申请
    想通过诉讼离婚又怕被对方伤害,担心离婚后遭遇屡见不鲜的“分手暴力”……没立案或诉讼结束后能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呢?
    针对这个问题,何艳斌解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裁定,有效期不能简单以诉讼开始或终结期限来界定。考虑到受害人可能面临的分手暴力威胁,《解答》第二条明确了遭受家暴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案件诉讼终结6个月内均可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制止分手暴力。并在《解答》第三条意见中将人身安全保护的有效期设定为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特殊情形下还可延长至12个月。
    C
    报警证明威胁短信等可作证据
    《解答》对裁定申请条件进行了界定:即申请人为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的证据证明遭受家暴或正在面临家暴。
    法官提醒,当事人要注重保存证据,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
    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均可向法院提交,作为遭受家暴及威胁的证据。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将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在离婚诉讼前提出申请保护裁定的,当事人应及时起诉,如果在收到裁定后15天内未起诉的,裁定将自然失效。
    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提出申请,就近、方便地行使权利,《解答》还规定允许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院与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为不同的法院。如在诉前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可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D
    违背“保护令”可追刑责
    《解答》中列举了六项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以一项或多项同时适用,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即使不在已列举的六项措施内,但只要起到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作用,仍不妨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
        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或是一方在起诉离婚后遭受对方家庭暴力的,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去年抽查的100件离婚诉讼中,就占了三成。为保护离婚诉讼中的家暴受害人,自治区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1月12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解答》中读者关心的问题作出说明。

    据了解,自治区高院于去年组织开展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及广西女性犯罪情况的专题调研。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来看,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就有30件,其中28件经法院审理得到了确认。

    同时,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发现其中不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引入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制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等暴力行径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

    自治区高院以《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试点法院积累的成功经验及广西审判实际,于去年10月制定下发了本《解答》。据了解,该《解答》共有十一条,内容涉及裁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有效期限、管辖法院、审查原则以及裁定的主要内容、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并附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裁判文书参考样式。

    据自治区高院民一庭庭长林立介绍,自该《解答》下发以来,已有包括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在內的一批法院,发出了数十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广西出台《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5-01-13 10:55:29
为指导全区各级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十月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昨天下午,自治区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解答》出台的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对媒体公布,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新闻发布会由自治区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韦伟强主持。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作新闻发布。自治区高级法院副巡视员、民一庭庭长林立回答了记者提问。

        受“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宁与稳定。为了掌握审判工作中涉及家暴案件的社会态势,自治区高级法院于2014年分别组织开展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及广西女性犯罪情况的专题调研,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结合试点法院积累的成功经验以及广西审判实际,制订并出台了《解答》。

        《解答》共有十一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所在,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具体申请条件,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有效期限,扩大了有资格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管辖法院,加快了审查节奏,确立了有利于保护弱势家庭成员利益的证据认定标准。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在新闻发布中指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代表已经对家庭暴力事实作出了认定,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还需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根据原告举证,结合被告质证意见和辩解来予以确认。这意味着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证据审查标准,要低于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标准。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内心确信,其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即可批准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解答》中列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六项可供选择的措施,可以一项或多项同时适用,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并设置了兜底条款,明确在上述六项措施之外,只要起到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作用,仍不妨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

        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的焦点多集中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可执行性方面。自治区高级法院副巡视员、民一庭庭长林立就《解答》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地说明和释疑。他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明确告知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对于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正当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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