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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得怎样了?|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7-03-08
科技凝聚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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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妇女节”又到了,妇女维权方面的信息又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在2016年3月1日正式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施行一年多,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它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成为众多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聚法案例检索到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3月1日至今年3月7日,全国法院共发出436份裁判文书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小编这就带你看看一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情况。

一、地域分布 

从总数上看,全国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文书数量其实是比较少的(仅436份),而从聚法可视化显示的情况可以看出,有的省份只有一份涉及保护令的案件,有的省份至今未有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


总的来说,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的案件占比很小。究其原因,除了相关宣传不到位,很多当事人仍不知道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外,其次就是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证据收集比较困难,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受伤当事人的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无疑会让一些家暴受害者望而却步。


二、案由


序号

案由

数量

占比

1

申请确定监护人

57

13.07%

2

离婚纠纷

53

12.16%

3

婚姻家庭纠纷

31

7.11%


上表为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案由前三排名,其中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数量最多,为57件,占比13.07%,离婚纠纷的案件数量次之,为53件,占比12.16%,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数量为31件,占比7.11%。


其中,在离婚纠纷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多为正处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准备起诉离婚,而施暴者通常不同意离婚,并加大施暴力度;或是提出离婚方为迫使另一方尽快办理离婚或放弃财产,从而实施暴力,致使被施暴者不得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


三、男女比例


436份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判文书中,申请人为女性的文书达到431份,占比为98.85%,由此可见遭受家庭暴力者绝大部分仍为女性;申请人为男性的文书仅为5份,占比为1.15%,其中,男性为申请人的案件多为年迈父亲与子女因财产问题发生冲突,遭到子女的暴力虐待,无奈下父亲只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女性被家暴常见的四种方式如下:


四、反家暴法的现实困境


1、法院对于证据审查比较严格

小编经过对具体数据的提取,发现由于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家暴证据不足,因此驳回裁定的案例占比为25.22%,这便使得受害者更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况。

保护令最主要的目的是让家暴受害人尽快摆脱暴力环境,哪怕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也可以申请保护令,因此,基于这个目的,证据的要求就不能像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那么高,应该是低门槛的。事实上,对证据审查过严,也不符合反家暴法出台的初衷,《反家暴法》明确规定,有家暴存在的现实危险性就可以申请保护令,这说明申请保护令的证据标准不需要那么高、那么严,而家暴是否确实存在、程度如何,则是当事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后,法官在审理时再行认定的问题。

2、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反家庭暴力法中虽然规定人民法院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但到底是由审判庭还是执行局来执行,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以预防家庭暴力为目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得不到执行,就会失去威慑力,预防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法院没有24小时值班,但家暴却时时刻刻可能发生。


五、结语

之所以在其他法律之外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因为家庭暴力的特点使得其他法律很难合适地介入,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失之于“硬”,婚姻法又失之于“软”,而反家暴法则做到了软硬之间的平衡,实现了“软硬适度”。


实施“人身保护令”,仅是反家暴第一步,“保护令”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问题,但通过法院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隔离墙,必将为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法治的权威起到重要作用。

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书:

曹某某与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7民保令1号


申请人:曹某某,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申请人:晋某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曹某某称: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起诉与被申请人离婚,2016年8月2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起诉日起申请人已经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住所,不再与被申请人共同居住。2016年8月31日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后用脚踹申请人致申请人身体多处受伤,故请求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及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施以特殊保护。曹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晋某某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晋某某骚扰、跟踪、接触曹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扣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王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章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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