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有幸,共度余生 家庭本是温情的归属 却有人伤害着最亲近的家人 家暴只有0次与无数次 有法律“撑腰” 对家暴说“不” 上海闵行,陈女士(化名)与汪先生(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长期未共同生活。汪先生因犯罪入狱20年,其间陈女士独自抚养女儿、照顾公婆。 刑满释放后,汪先生多次上门向陈女士索要钱款,并对陈女士谩骂、恐吓,有时还会进行殴打。 2022年7月19日,两人因家庭纠纷引发矛盾,陈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两人的离婚案件还未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但为维护自身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陈女士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及相关视频材料。 视频中,汪先生对陈女士大声喊叫,将其逼至墙角,并掐住陈女士的脖子对其进行殴打。 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审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本案中,被申请人汪先生入狱服刑多年,在此期间,申请人陈女士独自承担起抚养女儿、照顾公婆的家庭重任,被申请人汪先生出狱后理应怀感恩之心回归家庭,尽到作为一名丈夫、父亲、儿子应尽的责任。然而,自被申请人汪先生出狱后不久,双方即因琐事多次争吵,进而演化为对申请人陈女士进行威胁、殴打。 法院认为,申请人陈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危险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先生对申请人陈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汪先生骚扰、接触申请人陈女士。 法官:最高法新规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这一法律话题备受公众关注。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当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签发该院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法律层面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性规定的重要制度,被称为申请人的“护身符”,被申请人的“紧箍咒”,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升级版”,《规定》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实务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1 保护范围更加宽泛 2 保护措施更加多样 3 保护目的更加明确 《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足可见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规定》无论是将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明确为家庭暴力行为,亦或是将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明确为保护措施,都进一步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保护的重视。 本案中,申请人陈女士与被申请人汪先生分居生活,被申请人不仅有上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更对申请人进行威胁、骚扰,造成申请人的精神压力,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有效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4 审查方式更加灵活 人民法院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限为72小时,情况紧急的为24小时,常规谈话、听证费时费力,且多要面对被告不到场的局面。随着异步庭审、在线诉讼等新技术普及运用,庭审、谈话、听证的方式日趋多元化。《规定》第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相适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审查方式及审查流程大大简化,更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 《规定》六大问答 1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相关链接 该条规定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既包含已发生家庭暴力的结果,也包含家庭暴力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不唯结果论,体现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法初衷及价值取向,不仅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更要发挥其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作用,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目的。 第二款明确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本条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立案、审查、执行独立于其他诉讼,有利于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2 谁能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相关链接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当然属于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但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代为申请进行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仍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导致无法自行申请。因此,本次司法解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为申请人的范围中又增加了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体现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相关链接 4 认定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家庭冲突并未发展到公安机关介入的程度,因此并未留下此类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所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来看,60%的案件,申请人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 考虑到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本次司法解释将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均进行了优化。 首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证据进行了细化,加入了多种证据形式作为补充,便于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同时设定兜底条款,降低了认定家庭暴力的门槛。 其次,将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作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依据,放宽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最后,司法解释第五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进行了规定,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的主动性,切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5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保护性措施,其范围一般与施暴者所采取的家庭暴力行为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次司法解释对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措施”进行了扩充解释,将大家俗称的“网络轰炸”纳入保护性措施,并对施暴者的限制范围进行了升级,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离墙”。 6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法律后果? 相关链接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作出的一个法律文书,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加强其对受害者的保护力度,本次司法解释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什么犯罪进行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来源:上海闵行法院、上海杨浦法院、CCTV今日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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